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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单位人员调动管理方案

县区单位人员调动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把好各类机关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流)动秩序,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流)动中引入竞争机制,积极营造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激励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通过有序合理的人才调(流)动,使我县人才资源配置得到优化,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努力建设和打造一支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干部人才队伍。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严格编制,科学设岗的原则;坚持优化组合、适度交流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自主用人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管理人员岗位互不挤占、严格按照单位性质与人员身份要求相符的原则。

三、管理范围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教育系统除外)在职在编的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四、管理权限

(一)县委组织部按照干管权限负责党群系统单位之间、政府部门调入党群系统、党群系统调入政府部门人员调(流)动手续的办理工作。

(二)县人事局负责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县级事业站所、乡镇站所(教育系统除外)之间、全县所有工人身份人员调(流)动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县教育局负责乡镇中心学校之间、乡镇小学调中学(属城区范围流动学校除外)调(流)动手续的办理工作,并报县人事局备案。

(四)各乡镇党委、政府及乡镇中心学校负责本乡镇小学之间调(流)动手续的办理。

五、调(流)动办法及程序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申请调配人员。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调(流)动人员(包括系统内调流动)的,必须以文件书面形式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批准。满编、超编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出不进,确属工作需要必须增加的,应按“多出少进、出一进一、先出后进”的原则办理。

(一)县内乡镇调(流)入县城

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含麻栗镇)需要从乡镇调(流)入工作人员,必须采取公开选调考试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度进行2次公开招考选调工作,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如因特殊工作需要选调工作人员,经批准,可另行组织公开选调考试。公开选调考试的程序和办法为:

1.成立考试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公开选调考试的领导,成立公开选调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书记、常务副县长、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及各招考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开选调考试的领导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事局,由人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2.申报公开选调考试计划。城区各单位根据县编委核定的编制,在有空编的前提下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需要从乡镇选调工作人员的进人计划和招考办法按干管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审批,经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向社会公示(公告)拟进人岗位及资格条件要求。

3.报名资格审查。按照公告的拟进人岗位和资格条件要求,乡镇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到组织人事部门报名,并由组织人事部门严格审核报名资格条件。报名结束后,对符合岗位报名条件的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每个岗位必须有2人以上报名,才能进行选调考试。

4.考试方式和办法。考试分为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笔试、面试内容主要是履行拟选调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笔试试卷的命制在有关部门和社会代表的监督下,采取从相关部门业务骨干人员库中随机抽人进行命制;面试或实际操作考官从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具有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库中随机抽调,并随机抽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具体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由组织、人事及各招考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5.拟调人选确定。对竞争同一岗位的人员,根据笔试与面试及实际操作考试成绩之和高到低确定拟调人选,并对拟调人选进行政审,政审合格并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者按照干管权限办理调(流)动手续。

6.特殊照顾条件和比例。特殊照顾是指申请人父母居住在县城,患有特殊病症需要照顾,而申请人又是唯一的赡养照顾人;夫妻一方有特殊病症,需要另一方照顾的;现役军人家属、烈属、残疾人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调入城区特殊照顾比例按照每次公开招考选调考试计划的10%确定。对需特殊照顾调入城区的按照干管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需特殊照顾调入城区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特殊照顾比例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政府审批。

7.教师交流办法。乡镇教师流入城区学校的,严格按照《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区学校人才流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麻办发〔2008〕5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城区单位之间调(流)动

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确因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工作岗位调整的,由调入单位按照干管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申请按干管权限办理,其中:属政府部门科级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由县人事局提交县人民政府党组讨论后办理,属县级股所级事业站所之间调动由县人事局负责办理。

(三)乡镇之间(麻栗镇除外)调(流)动

乡镇工作人员因工作和家庭关系需要进行工作岗位调整的,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发挥人员专业特长,适当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的原则办理。乡镇党委政府之间调(流)动由接收单位及调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各乡镇站所之间调(流)动由主管部门商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按干管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流)动手续。

(四)从县外调(流)入

1.调(流)入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和家庭关系需要调(流)入我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实行对口部门调(流)动,并参照我县乡镇调(流)入城区的选调程序和办法,参加我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开选调考试。

2.调(流)入乡镇。因工作需要和家庭关系需要调(流)入我县乡镇单位工作的,调(流)入人员要求政治思想过硬,爱岗敬业,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能完全胜任新工作岗位要求,调(流)动人员由调(流)出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调(流)入我县接收乡镇或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按干管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县委、政府审批。

(五)调(流)动出县外

涉及调(流)出县外的,按干管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正常调(流)动程序办理。招考(聘)到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满三年的,不得申请办理调(流)出手续。

六、调(流)动纪律

(一)严格按照编制部门规定的编制和人数计划进行,杜绝超编、超职数调配,坚持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管理人员岗位互不挤占的原则,保证人员的合理分布和配置。

(二)调(流)动手续应按理顺人员身份关系,严格按照单位性质与人员身份要求相符的原则办理;严禁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流)入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严禁违规进人。原则上不允许跨系统调(流)动,如确因专业特长及工作需要的,由本人或接收单位提出申请,调(流)出单位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部门报县委、政府审批。

(三)试用期未满的,不得申请办理调(流)动手续。

(四)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借用人员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必须以组织人事部门文件通知为准,各单位不得私自借用工作人员,私自借用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予认可,因借用工作人员造成的一切人事纠纷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各调(流)动审批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人事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流)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开监督,从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和各单位党员干部中选取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流)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