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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区决策落实规定

旗县区决策落实规定

为确保政府决策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所称政府决策是指旗人民政府为完成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或长远战略目标而制定的发展方针、政策、措施。

第二条旗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下达政府决策,明确完成时限,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直接负责人。

第三条旗人民政府督查室是推进政府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机构。常务副旗长主持、领导政府督查工作。旗监察局对执行政府决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监察程序、规定进行监察。

第四条落实政府决策,涉及多部门时,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

(一)主办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负责召集协办单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旗政府督查室,并按照分工明确、层级分解的原则,实现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二)协办单位应当按照主办单位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协办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拒不执行本部门工作任务的,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可提出处理建议,报政府研究后决定。

(三)决策落实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主办单位要及时研究对策,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确保落实的时效性,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协调不了的,提出意见,由政府分管领导决定;确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要提出具体书面意见,上报政府。

第五条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和政府确认、服务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和办结。

(一)要明确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

(二)要指定专人为具体经办人,承办全程代办的各种手续,明确职能及其责任并严格执行。由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审批实行全程跟踪,督促项目的审批进度,对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建设项目的落实,可由分管旗长一次性开会部署,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集中会审。若因提交资料不全等原因未达到审批条件的,要明确告知需补充资料内容;对达到审批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效杜绝项目审批工作中交叉、办事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深化、具体化,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圆满完成。

第七条承担工作任务单位必须定期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明确规定时限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部署、突发事件处置、重大决策执行情况或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旗长每季度听取各副旗长分管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汇报;各副旗长每月听取一次分管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汇报。未能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任务的,要讲明原因并提出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

第九条政府各局、办要切实担负起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既当好决策的执行者,又当好推动落实的督促者。在决策执行中,要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各项工作任务的内容、特点,综合运用实地督查、调研督查、催办督查、联合督查和明查暗访等有效手段,搞好督促检查。督查结果和具体工作建议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被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反馈,并对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进行整改,促进工作落实。

第十条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各责任单位要实行目标责任公示和定期向社会公布进展情况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决策落实情况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平台向社会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十二条落实责任追究制,把政府决策执行情况作为考评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对抓落实消极被动、完不成工作任务的,特别是对不负责任、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者,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落实考核按照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