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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禁止干部职工借婚丧大办规定

县区禁止干部职工借婚丧大办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坚决制止党员、干部职工利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歪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省州驻麻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党员、干部职工本人及子女初婚事宜(含一方初婚),按程序通过申报批准后可以宴请。

第四条工作调动、职务升迁、退休、子女升学、子女周岁、满月、乔迁新居、老人寿辰及其他任何事宜,一律不得操办宴席。

第五条严格实行婚丧事宜报告制度。凡符合规定的宴请,须填写《县干部职工设宴备案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向所在乡镇纪委或所属纪工委申报备案。办理喜事申报须提前7天,丧事办理结束后7天内及时申报。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以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其他人员不得同时申报。

第六条通过批准后办理的婚丧事宜,要文明、节俭、移风易俗。操办婚宴,宴席规模控制为:由夫妻双方自己操办的,处级干部不得超过40桌,科级干部不得超过50桌,一般干部职工不得超过60桌(夫妻双方的父母不得再另行操办);由夫妻双方的父母单独操办的,处级干部不得超过20桌,科级干部不得超过25桌,一般干部职工不得超过30桌(夫妻双方不得再另行操办)。不得在异地重复操办。丧事提倡从简,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占用公路等公共场所,严格控制宴席规模。

第七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制止和纠正。

(二)建立督察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在全县党员、干部、社区居民、退休人员中聘请义务监督员,适时对设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纳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范畴,各级党组织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纪委党风教育监督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书面报告当年本乡镇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婚丧事宜操办情况。

第八条建立违规处理制度:

(一)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操办婚事未按规定申报和瞒报、超过规定桌数的;

2.操办婚丧事宜以外宴请的;

3.拒绝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4.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事的;

5.借机收受贿赂和对操办者变相进行贿赂的;

6.用公款送礼或报销应由本人支付费用的。

(二)违反本规定,夫妻双方是领导干部的,给予从重处理;直系亲属等家庭成员共同违规操办宴席,是党员、干部职工的,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借机敛财的,其违规违纪收受的礼品、礼金,一律收缴财政。

(四)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不得晋级和晋升职务、职称。

第九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执行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对本乡镇本部门党员、干部职工违规操办婚丧事宜不报告、不制止,袒护、纵容操办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及单位当年的评先评优表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