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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投资管理方案

县区投资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运作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中间结算、决算进行评估与审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投标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政府投资管理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和依法进行的原则,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以及“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制度。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对外借款和担保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财政贴息的项目;

(六)政府投资的政府采购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后,根据项目设计编制项目建设预算,报政府投资管理办;

(二)政府投资管理办根据建设单位的项目审批手续和项目预算,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标底;

(三)政府投资管理办根据评审标底,组织财政局、发改局、监察局、建设局、项目建设单位及招标机构,研究制定招标方案;

(四)根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政府投资管理办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招投标活动;

(五)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根据项目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并及时报政府投资管理办审查、备案;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投资管理办,由政府投资管理办组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决算评审;

(七)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依据决算评审结论等有关资料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招标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研究制定的招标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必须最大限度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或采购的实际需要;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在指定官方网站招标公告;

(三)按照法定程序主持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投标活动;

(四)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按有关要求及时到政府投资管理办等有关单位进行招投标活动的资料备案。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签订的合同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部分工程需要变更,建设单位应事先上报政府投资管理办,由政府投资管理办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变更资金数额较大的,须上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同意后填写《政府投资项目事项变更现场签证登记表》,确定变更增减的工程量和工程款,作为项目最后决算评审的依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接到委托评审任务后,采取随机选取评审中介机构的方法,合理运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完整、真实、准确的原则,积极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向政府投资管理办报送评审结论。

第十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出具评审结论前,需以书面形式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进行项目评审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个人披露项目评审信息。未经政府投资管理办同意,不得将评审中取得的资料用于评审活动以外的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涉及的核实或取证工作,要积极配合,不得拖延、拒绝、隐匿应提供的项目资料。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资金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项。按照工程进度需要拨款时,项目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管理办提交资金拨付申请书,详细说明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由政府投资管理办组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后,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按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中间结算评审的,由政府投资管理办组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中间结算评审,中间结算评审报告所出具的评审结论是拨付工程进度款项的依据。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管理办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及有关款项拨付情况,所有项目款拨至80%时停拨,等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后,组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财务决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再安排拨付余款。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管理办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财政、发改、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运作规范,资金使用合理有效。对发现不依法办事、违规操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