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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工程建设工作规则

饮水工程建设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步伐,规范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及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用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困难和改善饮用水水质,需要新建或改建以村(自然村)为单位的小型农村饮用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规划区除外。

第三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采取“财政补助,村民自筹”的筹资方式,鼓励采用股份制、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筹资。通过项目实施,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区农村的饮用水改善和解困任务,逐步实现“水源可靠、水质洁净、用水方便、管理科学”的目标。

第四条区政府成立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项目上报、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中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全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监管,以及建设资金审核、拨付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筹措、使用,以及建设资金监管等工作;

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的植被恢复和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申报农村饮用水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凡在莲都区范围内(城区供水管网规划区除外),水源可靠、水质达标,自筹资金落实,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饮用水项目均可申报。项目申报以村为单位。

第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村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有乡镇(街道)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水源水质化验报告单;

3.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概算;

4.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5.村民“一事一议”决议;

6.工程呈报表。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水源工程和管网工程两部分,其中:水源工程主要指山塘水库的修建扩建,修建新建堰坝、沉淀池、滤池、清水池,提水泵站等;管网工程包括管网槽开挖及回填、管材采购及安装等。

第九条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饮用水项目,各乡镇(街道)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到所在区域基层水利服务中心站,中心站汇总后报区水利局。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本年度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区水利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村民自筹资金落实,村民建设积极性高的,优先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应以《莲都区乡镇供水水源规划》、《莲都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划为依据,由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项目建设和验收

第十一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由项目申报村自主建设为主,对限额以上的项目按区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管网材料及安装实行全区统一招投标。水源工程的土建(提水设施)、管网槽开挖及回填工程在限额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公开发包。

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水利局应加强对项目建设施工的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对项目建设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项目村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处理,组织开展施工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建成投产。

第十四条饮用水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村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区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区水利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爱卫办等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应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项目村应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竣工验收单;2、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图纸;3、村用水管理组织及用水管护制度文件;4、分户水表安装情况。

第十六条凡饮用水管理组织和用水管护制度不健全,分户水表安装不落实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验收通过,并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费用、水源工程、管网工程直接费用的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村自筹。进户支管、水表等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项目资金补助采取两种方式拨付:管网材料及安装补助资金按照区招投标合同统一拨付承包单位;土建等其他工程补助资金按小农水工程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到项目村。

第十九条各村应根据下达的计划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在一年内完成,逾期未能建成,取消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数退回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退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建后管护

第二十二条各村对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管理组织,完善管护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范围,落实管理人员,做到责任到人,同时加强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实行节约用水,计量用水,有偿用水,合理收费,专款专用,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饮用水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工程设施的维护,确保工程发挥长期效益。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贯彻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及饮用水工程安全运行指导,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