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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工程应急预案

饮水工程应急预案

饮水工程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市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环境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办函[]222号)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活动秩序,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应急;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加强协调、健全机制。

1.4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

1.5适用范围

根据《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所划定的范围,市内一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发生的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引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蓄意投毒等。

1.6污染事件分级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重要城市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1.6.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1.6.3较大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Ⅲ级)

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6.4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环境事件:

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以下简称“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以下简称“专家技术组”)组成。

2.1.2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部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区、县长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提供必要的物资及技术保障等;

(2)统一协调,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工作;

(3)建立健全我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技术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建立和完善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负责与上下级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对外统一市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协调联络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参考专家组意见及时制定处理意见。

2.1.3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长:市环保局局长或市卫生局局长(视污染事件性质而定。

成员: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等相关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

(1)按照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落实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投毒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负责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的协调工作。协调四区、三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信息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4)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卫生医疗救护小组、应急监察小组、应急监测小组、交通运输保障小组、后勤物资供应小组、信息通信保障小组,确保应急救助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使物资得到及时供应,信息通信畅通。

2.1.4专家技术组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组档案中选取适当的专家临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2.1.5区县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含较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2各有关部门职责

2.2.1环保部门(市环保局)

受理饮用水环境污染投诉,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2.2.2公安部门(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援等处置工作。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加强消防措施,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2.2.3卫生部门(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开展受污染病人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检查,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有效支持。

2.2.4水利部门(市水利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涉及地表水、地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中所需水工设施控制、工程施工工作等;组织事故发生地水源地取水口流量控制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下游影响区域的紧急措施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相关资料,负责饮用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起用备用的输水渠道,保证供水安全。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要求相关水厂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2.2.5安监部门(市安监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做好由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提供援救措施,协助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2.6农牧部门(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7交通部门(市交通局)

负责有关运输秩序的维护,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和人员疏散的道路,配合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

2.2.8财政部门(市财政局)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2.2.9民政部门(市民政局)

负责社会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2.2.10商务部门(市商务局)

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2.2.11气象部门(市气象局)

负责向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2.2.12林业部门(市林业局)

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协调部门机构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地动物及主要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内发生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提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2.2.13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

出现事故时,及时上报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对水源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时,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配合做好对污染物堵截、稀释、降低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范围、铲除和无害化处理、外运掩埋等处理措施降低水库等饮用水源地的水污染;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水库等水工程相关资料。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监测数据、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各水厂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水质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卫生部门要加强督察,并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加强应急检验能力;

(4)水利部门同相关部门一起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2预警及措施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黄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牲畜,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急需省环保厅及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的,及时上报请求协调支援。

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Ⅲ级响应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按程度和内容响应。

4.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

(2)成立本部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及时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区县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或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在1小时内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当地环保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环保部门发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情况特别紧急的事件,可以直接报告省、市政府应急办或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及省环保厅;区县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保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保部报告。

4.3.2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参照《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及毗邻区县政府应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应急状态时,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专家组有关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其主要工作为: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和处置;指导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生产技术工艺、环保设施等的基础资料;环保、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现场水文、天气实况,制作水、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条件、扩散路径等专业性的预报服务产品,供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察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察队伍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卫生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组成,因辐射造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察组由省环境辐射管理站及事发地环境监察机构联合组成。

应急监察队伍服从市饮用水源现场处置组的统一指挥,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负责应急终止后的整改及恢复的督促、落实工作。

4.6应急监测

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区县环境监测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应急监测、检测工作。

4.6.1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与速度。

4.6.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通报与信息

4.7.1事件的通报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地区和可能波及地区相关部门通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4.7.2信息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工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2应急终止的程序

5.2.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批准;

5.2.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2.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3.1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5.3.2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负责撰写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总结报告,于应急事件终止后上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

5.3.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5.3.4根据实践经验,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6.2装备保障

市县突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市县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污染的扩散。

6.3通信保障

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区县应当建立一支常抓不懈、熟悉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区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为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人员救治能力,加大应急饮用水卫生检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检测人员培训。

6.8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污染区域转移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宣传、培训与演练

6.9.1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书籍及宣传品,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9.2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9.3市、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类别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10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意见和环境恢复建议。

7.2保险

应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奖励与追究按《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内容执行。

饮水工程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抓好城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调整了我局水利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从组织上确保了安全生产有人抓、有人管。同时,结合市局印发的《xx市水利局关于印发2016年xx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城区水利工作实际,及时印发了《xx区2016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辖区各单位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落实人员和完善了安全制度,为扎实推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按照安全管理要求,扎实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的工作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水利安全工作层层分解,城区农林水利局与各镇水利站、国营水利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与城区政府签订水利安全生产责任书。对辖区水利工程、在建水利工程落实专管人员和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三、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预防预警工作

为切实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强化水利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在汛前和汛期,组织人员对辖区31座水库和2座较大型山塘、5座除险加固水库、堤防、在建水利工程、农村人饮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同时组织各镇水利站、国营水管单位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作了及时整改。

四、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通知要求

2016年上半年,根据xx市水利局及各级安委办下发的文件,我局及时转发和印发通知到辖区各单位,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通过组织开展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印发了xx区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邀请了武汉博晟公司派员到青龙江水库做现场指导;做好汛期和“三月三”、“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参加xx市举办的 “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活动中发放有关安全生产宣传资料,现场答问等活动,使我城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取得进步。

五、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着力构建安全防范体系

1、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加强城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目前我局成立有抗洪抢险应急队伍32名,各镇、街道办、开发区也相应成立了防汛抢险应急小分队。各应急分队都落实了交通车辆、救援器械、通信设备等应急救援必需物资。我城区还专门举办了2016年防汛抢险及山洪灾害防控基本知识培训班,聘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家对防汛抢险应急队伍进行了技术培训,从而提高了实战水平和抢大险的能力,保证做到发生险情,能快速反应,迅速到位,及时处置。

2、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城区政府及时编制修订印发了《xx市xx区防洪应急预案》、《xx市xx区抗旱应急预案》、《xx市xx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xx市xx区防御台风预案》等城区级防御预案,修订和完善xx区各类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包括城区级1份、镇级5份、村级75份),同时结合城区实际,按“一库一案”修订完善了城区31座中、小型水库的防洪抢险预案,将防洪调度、抢险应急、物资储备、人员转移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从而不断提高我城区应对汛期防洪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强化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安全意识

今年6月8日,我局组织人员参加在xx市民族广场举办的广西暨xx市“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活动中,发放山洪灾害防御手册、防汛宣传手册、饮水净化宣传手册与宣传单等资料,开展防汛及山洪灾害与饮水安全知识现场答疑等形式,使广大农村群众了解掌握到防汛抗旱知识和饮水安全。当天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约2000多份宣传资料。通过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和防汛抗旱知识,进一步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七、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饮水工程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一、脱贫攻坚工作

(一)解决贫困村贫困人口饮水问题

按照贫困户退出对饮水安全的要求标准,市水务局对全市130个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安全饮水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对贫困人口缺水情况逐一登记,并且建档立卡。全市有9个乡镇,13个行政村(9个贫困村),涉及饮水不安全人口5707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64人。在调查基础上,制定了《行业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计划投资339.5万元,新建13处饮水安全工程,全部解决贫困人口饮水问题。在上级投资计划和资金尚未下达,工程实施方案尚未批复的情况下,为确保全市脱贫摘帽,市水务局自4月中旬陆续组织开工,特别是涉及占耕地的管路部分,要求在春耕前将管路铺设完毕,不能影响春耕,以保证13处饮水安全工程按计划在10月末全部竣工通水。截止目前,水源井完工3眼,井房完工2座,蓄水池完工3座,铺设管路8500米,通水试运行1处,解决了60户、248人饮水难问题,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1人。

(二)支持扶贫标准化果园建设情况

1、项目支持扶贫标准化果园建设情况。今年,市水务局争取省级资金300万元,围绕**生态景观带,在**、**、**三个乡镇,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11250亩,其中:完成经果林2486亩,生态修复1908.3亩,保土耕作6855.7亩。目前,工程已全部竣工,全部纳入扶贫标准化果园。

2、支持扶贫标准化果园配水情况。截至2018年5月30日,林业部门确定扶贫标准化果园涉及28个乡镇、31处,规划面积7190亩。经现场勘察,根据上级补助资金情况,2018年能够进行配水的有25处,配水面积5840亩,估算投资1050万元,至今,已经完成20处,其他工程正在施工,计划在6月30日前,水电工程全部完工。

(三)**镇梯田配水

**镇坤头波罗村为市级贫困村,2017年通过坡耕地进行治理,修建高标准农田3000亩,由市水务局制定梯田配水方案,引中水实施灌溉,市水务局负责骆驼营泵站至11个蓄水池主管路的供水。供水工程以**泵站为供水首部,设计两条供水管路,一条供水管路控制5个蓄水池,另一条管路控制6个蓄水池,工程投资269.28万元。至今,我局承担的主管路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完成工程总量的95%。

二、项目争取和招商引资工作

(一)项目争取情况

今年,向上争取项目共计12个,争取资金6551.7万元,截至目前,资金已到位3441.7万元。

(二)招商引资情况

成功引进**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产业园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2亿元,带动上下游企业13家。目前,项目规划设计已完成,正在进行厂房建设。

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工作

1、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灌溉项目。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95万亩,争取中央资金1754万元,工程2017年10月开工,2018年5月完工,工程分布在14个乡镇,新打和改造水源井118眼,新建蓄水池1座,安装配套水泵118台套,埋设输水管路171.11km。

2、2018年中央财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1万亩,分布在27个乡镇,争取中央资金1890万元,新建水源井88眼,维修旧井42眼,维修改造方塘1座,改建井房130座,安装水泵133台套,埋设地埋管路200.53km,安装变压器50台套,安装农业水价改革计量设备133台套。

3、2018年省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740亩,争取省级资金288.64万元,工程分布在**等9个乡镇,改建水源井12眼,维修改造方塘1座,安装配套提配水设备12台套。工程于2018年4月开工,计划11月20日完工。

4、2018年小型农田水利“先建后补”改革试点项目。    2017年开始,省水利厅选取我市进行改革试点,省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工程总投资的80%、其余资金群众自筹。今年省财政补助资金150万元,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180亩,工程分布在**等5个乡镇,改建水源井8眼,安装配套提配水设备8台套,埋设输水管路16km,配套变压器5台套。工程于4月开工,5月20日完工。

5、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7年,省水利厅选取我市进行旱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全省一个),按照省厅要求,市政府成立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制定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印发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办法》,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联合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组建节水灌溉合作社21个,安装计量设备320套,建立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信息系统平台,2017年,在**乡新亭村完成面积2705亩,省财政每亩补助资金标准5元,共补助资金1.36万元。今年重点在**等乡镇实施,计划完成面积8.2万亩。

6、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争取中央农田水利维修养护资金245万元,重点用于农田灌溉工程维修养护,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确定实施维修养护项目74处。目前74处工程已开工62处,完工49处。其中:已维修各种供水管路0.5万米,配套水泵6台,井房维修7座,淘井清淤45眼,更换低压电缆1580米,已恢复和改善农田灌溉面积10135亩。在抗击春旱保苗期间,农田水利维修养护项目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

争取省以上资金3000万元,实施水平梯田综合治理面积1.8万亩,工程涉及**等8个乡镇。工程实施方案、外业踏勘已完成,国家资金尚未下达,待资金下达后,立即组织招投标等工作,确保在10月初进行施工。

(三)防汛抗旱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防汛抗旱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我市于6月12日召开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市政府与各乡(镇)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签订防汛责任状。二是全面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37个乡(镇)管理区、13座水库、大凌河及其支流、城市防洪、山洪泥石流、尾矿坝、重要经济目标、学校等重点区域防汛责任人,共明确行政、技术、抢险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872人。下发《2018年度汛方案》及《防汛工作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市、乡、村、组“四级包保”责任,确保责任制落实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加强水库、尾矿库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市现有中小型水库13座,目前仅剩**水库未除险加固,现空库运行,已列入2019年加固计划。153座尾矿库,具体由安监局负责,已全部落实责任制及各类责任人,制定相关防汛应急预案。四是加强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我市已经编制完成《**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等各类预案。重点对乡、村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抗旱应急供水预案》及重点区域《逃避险应急预案》修订完善。五是加强水毁应急度汛工程排查整改。汛前,排查重点河道险工险段46处,已争取上级资金修复完成21处,正在修复16处(16处险工险段具体凌河局负责,争取主汛期前完工),剩余9处险工险段,已逐级落实责任人,制定逃避险预案,主汛期专人值守,根据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提前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六是加强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准备。重点检查河道、公路桥在建工程带来度汛隐患,确保在建工程安全。七是加强抗旱工作。今年,春播期间土壤墒情较好,大部分农田5月末完成播种。进入6月,由于降水不均,持续高温,受旱面积逐步增加,全市受旱面积高达135万亩,其中轻旱80万亩、中旱40万亩、重旱15万亩。全市共新建灌溉井88眼,维修灌溉井42眼,开动机电井3688眼,投入机车、机具等抗旱及播种设备1.75万台套,抗旱浇灌面积达22万亩。八是加强落实物资储备、通讯报讯及抢险队伍。抢险队伍实行民兵联防制,市级抢险队伍由武装部组织以民兵为主的专业抢险队100人,乡镇级抢险队伍由各乡镇建立不少于总人口数10%的抢险组织。储备橡皮舟、冲锋舟、救生衣、编织袋、铁线等防汛物资总价值80万元;打井机、送水车、软带、喷灌机组等抗旱物资总价值220万元。

(四)城乡供水工作

1、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工程施工沿线**4个乡镇,共14个村(8个贫困村)、27个组(15个贫困组)发生饮水困难,饮水困难户数1170户,饮水困难人口3931人,涉及建档立卡户176户,435人,饮水井干枯369眼,水量不足796眼。正在实施饮水安全工程6处,涉及饮水困难户数255户,饮水困难人口756人,建档立卡户18户,31人,工程设计投资370万元。**组应急饮水工程于4月17日开工建设,于6月15日通水试运行,解决了该组47户,147人(建档立卡户5户,15人)吃水困难问题,工程完成投资59.22万元。2018年完成水样检测359份。

2、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工作运转良好,水源、水厂、泵站全部实行封闭管理,供水水质执行每日检测,每月进行42项常规检测,我市水质106项指标全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日保障供水7.3万吨,保障了城区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3、园区供水工作。截至目前以为园区供水214万立方米,保障了园区企业以及人工湖等景观用水。

4、**二期工程。现新建净水厂的清水池、综合楼、加压泵房、仓库及机修间等工程已封顶,主体土建工程已完工80%,预计10月份完成主体土建工程。

5、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已完成,待建设资金落实后开工。

(五)河长制工作

1、河长组织体系建立完成。建立了市、乡、村三级河长体系,设立了流域、河流(河段)三级河长。全市共设立市、乡、村三级总河长、河长632人。2017年11月2日市编办印发《关于成立**河长制办公室的批复》,同意成立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市水务局。

2、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完成。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副主任一名,兼职副主任14名,分别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内设综合股和业务股两个机构,核定财政全部补助事业编制5名。目前办公室办公室设备全部配齐,保证了河长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3、河长制实施方案已印发。5月23日市委办、政府办联合印发了《**河长制实施方案》,明确全市136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含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及其他重点微小河流,14座水库全部纳入河长制范畴。

4、“一河一策”方案编制完成。我市共有1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36条,其中省和**市负责编制“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的河流22条,我市负责编制“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的河流114条。目前“一河一策”方案已编制完成,正在征求相关责任部门意见,近期将完成印发。

5、河长公示牌设立完成。我市共设立河长公示牌266块,其中市级河长公示牌14块,乡级河长公示牌252块。在2018年5月31前已全部完成河长公示牌设立和验收工作。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做好脱贫攻坚工作,解决好贫困村贫困人口饮水难,做好扶贫标准化果园配水工作。

二是做好项目争取和招商引资工作,做好各类项目的规划设计,加快跑部进省,力争将各类项目纳入省厅计划的大“盘子”内。服务好**产业园项目。

三是对在建的农田水利工程,推进施工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规划好2019年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做好项目储备。

四是做好坡耕地综合治理各项前期工作,资金下达后立即组织实施。做好2019年坡耕地综合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的项目储备。

五是全面落实好防汛抗旱各类责任制,全力做好今年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饮水工程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一、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回顾

1月15日,龙江河拉浪水电站发生死鱼现象。三天后1月18日凌晨3点30分,河池将污染消息传真通报给下游的柳州,当时报告镉超标3-4倍。接报后,1月23号,柳州紧急启动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紧急预案》Ⅲ级响应,当时镉污染规模几大,污染源始自何处,这些信息无从得知。1月25日明确得知,当时水体镉浓度超标80倍。

1月22日晚8点,柳州市河西水厂上游56公里的糯米滩水电站龙江河水体镉浓度有超标情况。1月26号,污染团峰进入下游柳江河系统,27号柳江上游河段镉浓度超标达5倍。当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1月29日12时,糯米滩水电站镉浓度超标8倍,随着污染团峰值靠近,镉浓度还会有所变化,镉防治形势趋于最严峻时刻。通过在龙江糯米滩水电站采取“弱碱性化学沉淀应急除镉技术”投药絮凝沉淀及调集融江河水稀释的方法降低镉浓度〔1〕;柳州市各水厂柳江河水源水镉浓度始终未超标。经过半个月连续监测龙江河、柳江河水质镉浓度已完全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2月25日解除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整个事件持续了一个半月(42天)。

二、市疾控中心应急处置

1.建立组织机构,确定职责.

市疾控中心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成立了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立现场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宣传报道、检验检测、消毒指导、后勤保障等6个工作组。所有成员停止春节休假,抽调辖区6县检验人员组成水质检测队伍,实行24小时水质监测工作。

2.参与制定《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方案》、《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技术方案》、《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备用水源水质卫生应急监测工作方案》、《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启用备用水源供水应急消毒技术方案》、《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备用水源供水风险评估方案》、《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健康教育方案》等6大技术工作方案。

3.做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做好市政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和居民自备水井的水质监测.从1月21日起,对柳西水厂、柳南水厂、柳东水厂和城中水厂4个市政供水水厂,2个单位自备水源供水水厂和5个居民自备水井进行每天1次的布点监测。

从1月28日起,根据镉污染水体逐渐下移至市区各水厂水源地,及时调整监测的频次为12次/天、增加监测覆盖面,及时、动态地掌握水质卫生状况。

4.在开展所有饮用水镉污染监测期间,始终把市政供水的水质监督监测作为工作重点。应急响应工作期间,共检测水样1076份,其中水源水169份,出厂水573份,检测结果均合格,为全面掌控我市饮用水情况提供了第一手的科学依据。

5.为应对市政供水水源水镉浓度一旦超出水厂处置能力,需要启用城区备用水源(地下水)的情况,从1月26日起,疾控中心对全市各城区97个备用水源(主要为水井)进行卫生学调查、水质检测。

2月2日和2月5日,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了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备用水源供水风险评估工作会,按照水质卫生检测报告、水源周围环境卫生、有无水处理和消毒设施以及水源的供水能力大小等方面,由国家、自治区级卫生专家对完成卫生监督监测的97个备用水源进行评估。确定了一类水源(可直接使用)4个,二类水源(经消毒后使用)18个,三类水源(原则上不使用)75个。

6.加强沿江两岸群众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为确保沿江群众饮用水安全,从1月25日开始对沿江两岸居民饮用水监督监测,共抽检144口水井,水质镉超标4口,对超标水井立即采取停用措施。1月26日至2月13日,开展了以糯米滩至新圩河段沿江两岸距河床500米范围内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卫生学调查、水质监测及卫生宣教工作。共出动卫生监督员、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363人次,车辆116台次。 在沿岸设置5个沿江井水监测点,共抽检水样165份,监测结果显示水中镉含量全部合格。

2月9日,对沿江两岸距河床500米范围内11所学校饮用水水源进行镉浓度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教育部门。

7.做好医疗救治准备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做好重金属镉中毒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疾控中心做好尿镉检测准备工作。

积极配合市卫生局实施《柳州市卫生局重金属镉中毒医疗救治工作方案》,以市工人医院为镉污染事件集中医疗救治市级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市柳铁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为医疗救治市级后备定点医疗机构,各县人民医院为医疗救治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同时,参加全市各相关医疗机构开展的镉中毒医疗救治培训工作,重点紧急培训了急诊科、肾病科、骨科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相关医疗机构在医疗设备、药品等方面进行了储备,以应对医疗救治需要,确保一旦出现重金属镉中毒病人能得到及时救治。

1月29日,邀请了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覃卫平副主任医师对各有关医院的医务人员进行了“重金属镉中毒医疗救治”的培训

8.介水传染病监测

由于沿江居民因河水镉污染事件影响,启用了多年未使用的自备水井实际情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了居民饮用水监测与管理工作,防止介水传染病发生,组织6名工作人员24小时轮班进行介水传染病监测,每天主动搜索介水传染病病例,对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实时审核分析,并与前三年疫情进行同期比较。至响应结束未发现介水传染病异常增多现象,有效预防了非常时期介水传染疾病的发生。

考虑沿江居民因河水镉污染事件影响,启用多年未使用的自备水井实际情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了居民饮用水监测与管理工作,防止介水传染病发生,组织6名工作人员24小时轮班进行介水传染病监测,每天主动搜索介水传染病病例,对传染病报告信息进行实时审核分析,并与前三年疫情进行同期比较。至2012年2月13日,未发现介水传染病异常增多现象,有效预防了非常时期水传疾病的发生。

9.强化健康知识宣教力度

为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健康保护技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了《柳州市应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健康教育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通过网络、短信、报纸、电视广播等等媒体,加强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饮用水的健康知识宣教及镉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报道,消除群众恐慌情绪。期间,印制发放肠道传染病预防知识宣传等资料6000余份;组织各级卫生人员深入沿江村(屯),进行挨家挨户调查和宣传教育达5420户,宣传入户率达到100%。

10.信息报送及例会制度

为确保信息畅通,加强与市指挥部、自治区专家组的沟通联系,疾控中心建立每日例会制度。

从2012年1月25日起,每日组织中心各小组负责人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分析和部署相关工作,切实把领导指示和指挥部工作精神落到实处,有效地推进了各项工作开展。

同时,每日把市疾控中心工作信息上报至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和自治区专家组,建立并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采样送检、检测监测、处理群众答疑等工作,确保了卫生应急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有效开展。

三.快速评估镉污染对健康影响

该事件环境污染物主要是镉。重金属镉(Cd)是一种毒性极强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半衰期长达20~40年,从而使人体某些器官的镉含量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引起慢性损伤。分为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镉最严重的健康危害是对骨的影响及肾损伤。当水中镉超过0.2mg/L时,居民长期饮水和从食物中摄取含镉物质,可引起骨痛病〔2〕。

1.镉污染引起急性中毒评估

水中镉超过0.2mg/L(超标40倍),可引起骨痛病。经饮水途径暴露镉,引起人体急性不适反应的浓度水平是16mg/L〔3〕。成年人每日需通过饮水和食物补充的水量是2一3升。鱼峰水泥厂水厂水源水镉含量最高时0.0067mg∕L,超标0.34倍。其余各水厂水源水镉浓度未超标。所有出厂水镉含量最高时0.0032mg∕L,未超标。

柳江河上游龙江河柳城凤山思练村沿岸村民4户井水受到污染。井水镉含量最高时0.0089mg/L,超标0.78倍。当灌溉水中含镉0.04mg/L(8倍)时可出现明显污染,水中镉质量浓度为0.1mg/L时,就可抑制水体自净作用。

采用监测数据与文献数据相比,柳江水体中镉浓度值(0.0067mg∕L)小于引起急性反应的浓度水平(16毫克/升)〔4〕约2388倍,井水镉浓度值(0.0089mg/L)小于1797倍;同时沿江居民预期镉暴露剂量(0.0201~0.0267 mg/天)在已知的人体慢性暴露剂量范围内,因此可以判定柳江水镉污染后的浓度不会引起人的急性中毒反应。

2.镉污染引起慢性中毒评估

慢性镉中毒的风险,以当时井水中镉污染浓度(0.0089毫克/升)乘以成人每日需水量(3升),得到人的每日镉摄入剂量为0.0267毫克。在这个暴露水平条件下,人体达到慢性中毒的阈剂量(2000毫克)〔3〕需要连续暴露7.5万天(约205年)。预期因污染引起人体超量摄入镉的总量也只有0.00712一0.01068毫克,此预期暴露剂量水平离引起人体慢性镉中毒的剂量相去甚远。

四.应急处置成效

通过采取降镉除镉、调水稀释等综合应对有效措施,镉污染事件态势得到完全控制,柳江保卫战取得很大胜利。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取得决定性成效。柳州市饮用水未受到镉污染,确保了柳州供水安全,使柳州市民的情绪、生活处于稳定状态 。2月25日龙江河柳江河水质已达到国家地表水标准,解除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

五.存在问题

龙江河是柳江的重要支流,该河流水经常受到污染;柳州城区四大自来水厂的水源水全部来自柳江 ,直接从主河道取水的方式缺少安全保障,一旦流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水源就只能被切断。因此,开辟柳州市第二水源地刻不容缓。另外,实验室检验应急仪器设备、检验能力不足,水污染应急预案不够完善,对发生事件周围环境不熟悉,应急被动。

六.后续工作及建议

按照《柳州市政供水和沿江两岸群众饮用水安全后续监督监测的工作方案》,密切关注污染情况变化,持续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坚持对我市水源水、市政管网及自备水源的监测,评估上游柳城、柳江两县及各城区自备水源的监测检测工作。

继续加强和完善信息报告管理,做好预警监测。开展饮水与健康卫生宣教工作,做好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在有关部门及专家指导下进一步评估镉污染的中远期影响。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积极应对龙江河水污染后续工作。收集、整理相关工作资料,系统研究、讨论分析本次应急工作相关的经验、教训与不足。

参考文献:

[1]黄晓东 ; 张金松 等.广东北江镉污染应急处理技术与工程实践.《供水技术》2007年第02期

饮水工程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一、开展调查摸底,搞好执法宣传

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各分队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相对人监管基本情况调研,逐门逐户送达《致全区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一封信》,采集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类别、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切实掌握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餐饮服务单位基础数据库和监管档案,为推行数字化监管模式、全面开展监管工作打好基础。同时,广泛宣传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职能调整情况和依法经营基本要求等内容,使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尽快了解相关规定,自觉依法从业。

二、加强学习培训,夯实监管基础

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监管实践技能等相关知识的学习,全面系统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能力和水平,为依法开展监管工作做好准备,为全员上线监管奠定基础。分期分批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者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行为,增强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自律意识。

三、加强日常监管,深化分级管理

(一)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高效原则,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制定和细化审查标准,完善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把好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关,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研究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依据、监管程序、监管要点等多项内容,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餐饮单位日常监管,对所有监管单位,按照其量化分级等级对应的监管频次进行检查和规范,严厉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违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及肉制品食品原料等行为。着力抓好国庆节、仲秋节、元旦春节以及全国艺术生考试、中高考等重要节日和考试期间的餐饮安全监管,确保重大节日和考试期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三)借鉴吸收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修订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内容,建立科学有效、简便易行的量化分级评价新机制。

四、突出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按照市局和区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针对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完善检查记录,建立整治档案,解决突出问题,年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

(一)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根据市政府《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小餐饮单位等为重点,搞好集中整治活动,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严防不合格食品原料、餐具等流入餐饮环节。

(二)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将学校食堂作为今年的重点整治目标,组织开展1-2次专项整顿。要从严实施许可和监督检查,新开办学校食堂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责令整改。按照有关规定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有关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确保职责履行到位。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意识,督促学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食品采购、加工制作、餐具消毒等经营行为,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三)开展“小饭桌”、“小餐饮”专项整治。“小饭桌”是指学校和个人举办的为低龄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学生提供餐饮和午休服务的校内外场所。主动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活动,全面做好调查摸底、清理整顿工作;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小饭桌”,对违法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取缔。对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重点对《餐饮服务许可证》持有情况、内外环境卫生、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一次性消毒餐具采购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全面提升餐饮业食品安全水平。

五、加大抽验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力度,完成好餐饮服务环节重点食品监督抽检任务。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把抽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相关人员,制定符合我区的重点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增加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的覆盖面,尽量覆盖各级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定期汇总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监督抽检等各项监管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分析评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预测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实现全区信息共享,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

六、开展示范创建,提升整体水平

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细化示范创建标准,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市级示范街、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并择优推荐省市级示范街、示范单位,争创部级示范县(街、单位),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示范群体,带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的稳步提高,推进“规范监管年”活动的开展。

七、加强应急管理,科学实施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区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细则,进一步建立完善餐饮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组建应急机构和队伍,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配备应急设备,编制应急预案实施细则,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处置,有效应对。

结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要求,修订完善《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建立基于食品安全关键控制技术的保障工作程序,推进重大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开展。我局重点组织做好区人大会、区政协会、鲁台经贸洽谈会、风筝会、元旦春节等涉及全区的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