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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城市饮用水提供原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均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水域: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为本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镇村组)上游3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30米,长3.13公里水域为一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水质标准;取水口下游130米至330米(长200米)河段以及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取水口上游14.2公里(长11.2公里),全长共11.4公里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取水口上游14.2公里(禾滩与李树交界处的二级水域界面)直至取水口上游24.2公里(新寨乡朝阳水库),全长10公里的水域为准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

(二)陆域:陆域沿岸长度与水域长度一致,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取100米的面积范围为一级保护区的陆域;沿岸长度为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沿岸纵深范围为500米面积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沿岸长度为准保护区水域河长,沿岸纵深范围为500米面积为准保护区陆域范围。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地理界线,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窃、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和防护设施。

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水域从事畜禽等动物放养及网箱养殖;

(二)禁止从事捕鱼、饮食、旅游、洗涤、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

(三)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四)禁止设立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五)禁止设置排污口;

(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禁止设立有毒物品和酸液、碱液、农药、化肥、油类物品仓库;

(七)禁止采砂、采石、围河造田;

(八)禁止毁林开荒、破坏山体、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九)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十一)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十二)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十三)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四)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十五)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利用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品;

(十六)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十七)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十八)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九)禁止破坏污水处理管网和设施;

(二十)法律、法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禁止办法。

第九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五)至(二十)项的规定;

(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四)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直接排放污水。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八)至(二十)项的规定;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一条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陆域开展植树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污染源,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规划,分步实施治理。

第十四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事故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报告县环境保护、城管、卫生、水务等部门,并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可能排污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故,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环境保护部门是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三)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进行监控;

(四)负责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

(五)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的查处;

(六)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水务、卫生、城管、城市供水、林业、农业、畜牧、国土、公安、交通、安监、工商、工业等部门和乡镇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资金的组织落实;

(二)发改、规划、工业、建设、工商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产业结构调整及项目规划布局和防止开发建设或经营项目污染的监督管理;

(三)水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河道采砂、水土保持等工作,在确保饮用水水源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

(四)城市供水部门负责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通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和动态监管情况,提出污染控制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见和建议;

(五)城建、城管部门及相关乡镇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六)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实施监督管理;

(七)林业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林地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划定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并监督实施;

(八)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提出控制农药、化肥、禽畜粪便、

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

(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矿产开发的监督及土地使用管理;

(十)公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公共安全;

(十一)交通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进行管理;

(十二)安监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进行安全管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均应开展饮用水安全及水源保护的宣传,促进全民“保护水源、安全饮水”意识的形成。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窃、损毁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标和防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一级保护区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一、二级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围河造田的,由县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或者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其他废弃物,或在溪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利用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的,由县渔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整治目标

(一)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政办发[2*0]10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通知》(*政办发[2*0]10号)的要求,*水库等水域划为Ⅱ类水域,水质主要适用功能是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索饵场等,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2)》Ⅱ类水质标准。按照技术规范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完成其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

(二)综合整治目标。彻底取缔饮用水源地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餐饮业和养殖场;禁止采砂、取土、游泳、洗衣、倾倒垃圾等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通过对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使*水库的污染得到彻底治理,从根本上消除污染隐患,达到“水清、岸绿、流动、畅通”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水。

二、相关责任

县发改局:加强对*水库周边建设项目的管理,凡是在*水库水流域内新上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一律由县发改局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凡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县环保局:加强对*水库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源地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执法,禁止向饮用水源地的水体排放污水;继续加强对*水库内企业、饮食业和养猪业的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定期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并予通报;积极开展*河所辖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制定实施计划,按照技术规范划定*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立其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摸清以*水库水源地为重点的基础环境信息,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县水利局:加强水库渔业养殖的管理,不得投放化肥等影响水库水质的肥料;二是加强对水库洗衣、游泳行为的整治;三是加强水库水面景观管理,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

县国土资源局:加强库区周边土地管理,调整和优化*水库的土地利用结构。

县工商局:加强*水库库区周围企业证照的清查登记工作,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企业(包括餐饮业)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县林业局:要加大*水库植树造林力度,增加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加强封育保护,提高水库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改善*水库水环境质量。

县建设局:对*水库保护区内未经审批的违章建设物,一律予以拆除。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将*水库周围的生活垃圾纳入县城管综合执法范围,进行集中清运,并增设环卫设施。

*镇:及时向水库周边居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使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落实“河长湖长库长责任制”,成立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管振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城区饮用水源地保护日常工作。*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是县政府为确保城区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综合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综合整治作为今年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打好综合整治的攻坚战,确保*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完成。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水域环境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二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水域环境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具体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畜牧水产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县环境保护局为牵头单位。

三各部门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开展水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并继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饮用水源护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及土地管理。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等动物养殖业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突发性死鱼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禽畜粪便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措施;开展打击毒鱼炸鱼电鱼非法捕鱼专项行动;按政府要求组织实施人工放养鱼苗计划。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域沿岸荒山造林及公益林保护方案,规划和划定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加大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力度。

县建设局负责主要水域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主要水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把好选址和布局关,未经环评的项目,不予审批。

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规划和调度水资源,在确保饮用水源区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开展全县性整治河道河床乱采乱挖专项行动;制定整治河道环境绿色行动计划,禁止在河道河床乱采乱挖,禁止在水域规定范围内建房,禁止往河床河道倾倒垃圾。

县农业局负责种植业对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控制农药肥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措施。

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源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饮用水源污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县城管局负责对舞水河县城段南岸的监管,禁止往城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乡(镇)及街道社区负责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创建和巩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各个乡(镇)明确一名副乡长街道社区明确一名领导兼职抓水域环境监管工作,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

三工作要求

1完善基础调查工作。县环境保护局对县境内主要河道及支流沿线的主要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摸清生产项目排污总量污染源治理等情况,确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无排污口,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新增排污口。

2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水域环境受到污染及破坏时,视情况启动相应预案。

3加强监管与监测。各成员单位对饮用水源地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县环境保护局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各成员单位需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台帐,县环境保护局需建立监测动态管理档案。

4推进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群众举报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快速反应,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果断进行处置。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具体举措。县政府高度重视,决定成立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水务局、农业局和环保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责任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相互协作和管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开展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工作。

二、齐抓共管,落实责任

为全面做好取缔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一旦发现养殖户在饮用水源水库内进行投饵施肥养鱼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各水库产权持有者和水库所在街镇乡共同负责解除养殖合同,取缔投饵施肥养鱼,并落实好善后工作。

(一)县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对违反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县渔业部门负责对其颁发养殖许可证的投饵、施肥养鱼进行取缔,积极做好水库生态渔业养殖技术的指导工作。

(三)县水利部门负责解除其对外发包的投饵、施肥养鱼养殖合同,加强对水库生态养殖的管理工作。

(四)街镇乡对外发包的投饵、施肥养鱼养殖合同,由发包方负责解除,并做好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将对各地开展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的有关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三、取缔工作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年7月底前)

由县水务局负责清理全县小(一)型、小(二)型水库的承包管理状况,全面完成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库养殖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汇总后报县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工作领导小组。

(二)宣传动员(**年8月)

开展全县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饮用水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讲解在饮用水源水库内进行投饵施肥养鱼的危害,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养殖户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市水源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取缔投饵施肥养鱼对改善水质、造福库区人民的好处,争取库区群众特别是养殖户的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全社会都参与和关心水体环境的治理行动,确保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工作全面完成。

(三)分类处置(**年9月至10月底)

**年9月至10月底,按照前期调查结果和水库承包不同情况,针对集中式供水水源水库存在的投饵施肥养鱼现象,全面开展取缔处理和善后工作:

1、在**年10月31日前养殖承包合同到期的水库,到期终止养殖承包合同,收回水库不再发包。水库按照管理权限由管理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可由水库管理单位实行生态养殖。

2、在**年10月31日前养殖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水库,本着“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提前终止养殖承包合同。一次清了承包费的水库,由原收款单位按合同承包年限退还提前收取的承包费;分年度交纳承包费的水库,合同周期与不再承包时间一致的,不作任何补偿;合同周期与不再承包时间不一致的,按剩余月份在全年中的比例退还承包费。

(四)工作汇总

**年11月15日前,各责任部门将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库内投饵施肥养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十分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都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办市区饮用水源和通榆河水环境保护工作,专题会办研究解决水源保护的组织机构和经费保证等问题,成立了由分管市长任组长,保护区沿线镇和14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还在盐城市率先成立了大丰市水源环境监察中队和饮用水源保护联合执法小组。

二是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做到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与专题突击宣传相结合,个别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由于宣传到位,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人人关心、自觉参与饮用水源保护的良好局面。三是严格项目管理,控制新污染源。做到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水中含有水体难于降解的污染物或可能产生严重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四是狠抓污染治理,加强水源保护。市政府与十四个相关部门和沿线四个镇签订了大丰市饮用水源保护目标责任状,相关镇与村组又层层签订了责任状,明确责任,确保市区饮用水源工作的落实。为做到将原有新团河饮用水源取水口作为备用水源加以保护,有效防范我市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提高应对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我市制定了《大丰市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成功地进行了演习。

二、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上游客水污染。由于我市地处里下河、泰东河下游,兴化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上游市区、集镇排放的生活污水及农民将秸秆推入河中腐烂变质后产生的有机污染流入我市。

二是城镇生活污染。主要是城乡居民大量的洗涤用水、组合化粪池排放的大量粪便水以及城乡生活垃圾对水体的污染。

三是农业污染。通榆河沿线均为水稻、棉花种植区,而水稻、棉花种植过程中化肥农药使用量比较大,但真正被农作物吸收的只占30-40%,绝大部分化肥农药进入了水体,势必加重了通榆河的污染程度。农业污染的另一个方面是养殖业的污染,有少数养殖户不服从管理,在通榆河内放养鸭、鹅等水禽,也对通榆河的水质构成了一定的污染。另外,沿河鱼塘、网箱养鱼、农作物秸秆下河均对通榆河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是交通污染。目前通榆河具饮用水源、运输航道等多项功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通榆河内停留或通行的过往船只日益增多,而过往船只普遍没有防污设施,生活垃圾、粪便、油污都直接排入通榆河,也对我市饮用水源构成了威胁。五是工业及三产业污染。

三、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主要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通榆河是大丰市区10多万人的饮用和生活用水河道,是生命线,幸福线。它的水质好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市区及沿线 10多万人的生活质量,而且影响到大丰的对外形象,影响到大丰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大丰人的子孙后代。所以,治理好通榆河是当前政府必须抓好的一件关系到群众切实利益的大事,意义重大。我们必须要继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城镇供水条例》、《大丰市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宣传力度,提高全市人民特别是通榆河沿线镇干群保护饮用水源的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