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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制度

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制度

为保证村级建设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和规范村级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健全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

1、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督促,乡镇监督管理,村级组织实施,村级是管理主体”的监督管理体制。各级的管理责任是:县级负责规范政策、较大投入项目的立项、制定相关制度及程序等指导和督促工作;乡镇负责对村级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监管,对投资1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乡镇负责立项审批、建设方案审核、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村级负责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方案,报乡镇审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负责按本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债务清偿。

2、各乡镇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对村级工程的立项审批、资金筹措方案、工程定价发包、质量监督、财务管理等环节实施监督。

3、村支两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遵循村务公开和村民议事制度的要求,在县直职能部门和乡镇的指导监督下,切实履行主管职责,组织工程建设。

二、科学规划村级建设,明确村级建设项目的申报办法

4、村级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公开办事的原则。

5、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定:村支两委应根据县级专业规划和村级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村级工程建设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渠道,报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后,再报乡镇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6、涉及县级专业规划的学校、村部、公路、大型水利设施和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应报县级有关部门审批。

7、未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批的项目,政府不对项目给予补助。

三、严格公开操作,规范工程定价和发包行为

8、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村级建设工程项目,村支两委应当对该项目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工程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工程招标发包、建筑材料的采购、工程验收结算及付款的方式进行集体研究,并向村民公开,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9、村级建设工程应严格遵循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长县政发〔2005〕79号等文件),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各阶段工程造价。

10、村级建设工程单项合同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村级其他项目的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由乡镇审核,并将结算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11、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10万元以下的由村级集体讨论研究发包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采用简易招标方案,报乡镇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根据村组实际情况进行公开招标。

12、村级工程的简易招标程序是:在本村范围内公告,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村委会申请,经村委会审核符合条件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队伍。

13、村级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凡超过原工程造价10%的工程变更(增补),须经村支两委集体讨论,报乡镇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于特别大的变更,须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做出说明。

四、完善审批手续,加强质量监督

14、所有村级新建学校、村部、新修水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报建,在办理好用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县级职能部门要简化报建程序和手续,要减免相关费用,除有要求按规定进行服务的、按最优惠标准收费外,其他报建费用一律免收。

15、村级新建学校和新修水库必须接受县级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由有关部门派质监员严格按程序监督工程质量和指导验收。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和乡镇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共同参与的质量监督体制。业主对村级工程建设质量承担主要监督责任。

五、切实加强村级工程建设的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

16、各乡镇应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加强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管,建立村级建设项目专账,实行专款实用,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工程业务费用支出的监督。工程完工后应组织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凡乡级以上的财政性拨款及村外捐赠款都必须全额用于村级工程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17、工程竣工验收后,村支两委应当及时向村民张榜公布工程结算及付款情况,并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18、各项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支两委会议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各类证明文件、合同书、设计图纸、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应当建立好独立的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乡镇亦应分年度对村级工程建设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年度督查。

六、其他

19、本意见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或集体投资,由村委会充当业主,村支两委组织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20、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影响村级工程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