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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职前廉政考试工作规定

干部任职前廉政考试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市(区)县(市、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规定(试行)》(陕纪发[]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对象:全区拟提拔为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内容:

(一)党内廉政法规

1、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条规,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法律法规

1、法律法规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

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

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第四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第五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区纪委和组织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应集中组织进行。

(三)组织廉政法规考试时,提前到市纪委提取试题。

(四)考试前,区纪委对参加考试人员进行集中的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五)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开卷80分(含80分)以上合格,闭卷60分(含60分)以上合格。

(六)要制定试题保密、监考阅卷人员确定、考试纪律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公平公正;

(七)考试成绩通知参考者,并在任职公示的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结果运用:

(一)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

(二)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区委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三)考试成绩存于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纪委商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