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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

党政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

第一条县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民主法治政府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准则,健全决策规划,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不断推动政府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条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权限。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预算、产业政策、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战略问题;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四)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县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二)坚持民主决策。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决策公开。增强县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县级新闻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五)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第四条确定决策事项

一)县长、副县长可以提出拟决策事项;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各部门可以提出拟由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二)拟决策事项应当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或者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提出的拟决策事项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县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

第五条拟制备选方案

一)决策事项提出人或者批准人。应当明确指定承办决策事项的部门或者人员组成专门班子(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进行科学论证,收集信息,拟制方案。

二)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基层、企业和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就决策的事项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获取和掌握系统的决策信息。

三)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和决策评估。咨询论证时,要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就其成本效益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还应将环境评价、安全评价、文化发展评价、社会公正度和公信度评价、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评价等要素纳入决策成本效益评估范围,力求决策成本最小、效益最大。对于专家提出的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要高度重视。凡缺乏可行性,或者成本过高,超越政府、社会和群众承受能力的决策事项,应当报请决策事项提出人或者批准人批准后,予以否决,或者另行拟定决策意向。

四)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具体实际或者决策事项涉及的客观情况,编制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

五)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按照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乡镇政府事权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及时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决策事项或者决策方案变化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七)决策方案草案基本确定后。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

八)最终形成的决策草案。应当尽量反映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有详细的说明和证据材料。

第六条选定决策方案

一)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决策方案草案的审议按照县政府议事规则进行。

二)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直接听取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审议决策方案草案时。最终作出相应决定。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

四)要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记录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县政府重大决策形成后。如有反对意见应当载明;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七条决策的执行与完善

一)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紧急程度,决策形成后。一般可以直接执行,必要时可以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执行。

除国家统一政策要求和突发紧急情况外,为保证财政预算平衡。县级决策事项涉及财政减收或者增支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确需当年执行的应当制定预算平衡方案。

二)确保政令畅通。非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组成人员、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策。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

三)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属于紧急情况的也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决策的具体执行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县政府决策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收到意见和建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收集、整理工作。

四)重大决策作出后。定期调查了解决策执行情况,搜集有关方面对决策的意见,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县政府应当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研究。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监督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事前或事后向县委请示报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应经其审议通过后再颁布执行。凡涉及全局、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中。主动接受县委的领导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跟踪反馈。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

四)按照“谁决策。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应纳入决策程序而未纳入的重大行政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部门和决策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