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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加强督促检查管理办法

监察局加强督促检查管理办法

督促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的有效措施,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办发〔〕7号)和省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督促检查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督促检查工作内容

1、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指令的贯彻执行情况;

3、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4、市纪委常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5、纪检监察系统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

6、大案要案进展情况及重要专项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7、群众反映强烈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

8、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督促检查工作方式

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方法,抓住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决策落实。

1、催报。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等,采取电话催报或发《催报通知单》等形式,催促有关单位上报执行情况。

2、督办。对督促所涉及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发《督办通知单》的方式进行督办。

3、协办。对重要工作或重要目标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下发《协办通知单》。

4、查办。经督办后仍久拖不决且造成较坏影响的事项,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组织办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承办督促检查内容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协调,确保督办事项落到实处。

四、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督促检查工作由综合室归口管理。

2、重要工作任务执行情况的催报由办公厅和综合室商定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催报通知单》;单项业务工作项目的催报由各职能室报经分管常委批准后自行催报,一般不采用发通知单的形式。

3、对机关各室(办)确需督办的重要事项,由各室(办)主任提出督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在综合室办理手续后实施。

4、纪检监察系统目标执行情况实行月检查、季汇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的检查和报告制度。

5、协办项目由分管常委协商后提出,经主要领导同意,综合室发出《协办通知单》,办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

6、查办项目由分管常委提出,并向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报告,经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综合室办理手续,相关室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1、各承办部门必须根据催报、协办、督办和查办内容,从收到督办件之日起3日内上报落实的具体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确需延长时限的,由承办单位向市纪委写出专题报告。

2、对未按要求办理的承办部门和人员,督办部门进行一次口头或书面提醒;经提醒后仍未办理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督查内容属于目标考核项目的,其结果将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年终目标考核时予以加分或扣分并兑现奖惩。

4、对影响全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承办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承办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