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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县产业导向、区域规划要求及环境保护和安全准入标准。对产业具有带动作用、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可申请享受“绿色通道”快速审批服务:

一)招商引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省、市、县确定的重点项目;

四)列为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

五)其他需特事特办的项目。

第二条申请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县政务大厅发改局窗口申报,由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确认后,统一发放“绿色通道’项目实施证”

第三条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审批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要按照特事特办、委托代办、跟踪督办、陪同协办的服务方式,简化手续,从快办理。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不能一并申报的不影响审批的前提下,应先予受理,但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必须补齐,以符合法定要求。

二)一次告知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对审批所涉及的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人。

三)限时办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无论项目大小和投资额多少,均实行承诺限时服务。从受理之日起,属于即办件的审批事项,当日办理,属于承诺件的审批事项,县级审批权限内的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最长审批时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时限。

四)联审联办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审批全过程均由所涉部门实行联合审批办理。

五)最低标准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办理手续实行“有依据、最低限”标准,即涉及项目的各项收费及准入条件,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最低标准收取和许可。

六)超时默认和责任追究原则。对审批所涉部门,承诺时限内既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就视为同意,实行超时默认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审批所涉部门主要领导承担。

第四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一门受理。政务大厅在发改局窗口专门开辟“绿色通道”窗口,统一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并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向项目申报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审批须知和表格(含各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转办相关。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以《绿色通道”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形式转办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规定审批时限。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绿色通道”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后,原则上应在同一时间内及时对所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有些审批环节需要较长时间的主办部门应尽可能缩短时间,提高效率,保证同步审批要求的落实。如审批事项需报送上级或交办下级审批、审核的则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或交办,并抄告“绿色通道”窗口。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及时反馈“绿色通道”窗口,并同时告知项目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要求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在3日内提出整改要求并说明理由。项目申报人做出整改后,视情况可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程序或进入二次审批程序。

第五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必须遵循以下操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人向“绿色通道”窗口“提交项目”审批的书面资料,审查合格后,窗口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人审批办事须知,并向项目申报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二)对审批所涉部门,由“绿色通道”窗口下达《绿色通道”项目受理督办通知书》规定办理时限,移送相关申报材料,并将《受理督办通知书》报县“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项目审批手续全部办结后,绿色通道”窗口及时通知项目申报人到绿色通道”窗口按规定统一缴纳相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并领取相应批文和证照。

四)各有关部门对申办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和后续监管。

第六条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快速审批项目的绿色通道”服务单位,应当向社会做出公开服务承诺,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为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第七条为加强对招商引资和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招商引资和建设项目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务中心,工作人员从政务中心抽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进入“绿色通道”审批项目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审批的全程跟踪、督促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为保证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工作快速高效运转,县政务大厅设置“绿色通道”督办员,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担任,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督办落实。

第九条凡属“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今后一律纳入县政务大厅“绿色通道”窗口统一受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受理、暗箱操作;凡是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完成。

第十条监察机关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和跟踪问效,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进入“绿色通道”而仍继续在原单位受理项目的严格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完成等后果的由县监察局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行政许可中违法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县政府定期通报“绿色通道”工作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