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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过错追究管理办法

执法过错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区行政执法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尚未达到违法违纪程度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区行政执法机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执法为民,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一致,责任与惩处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责任人。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三)违法委托、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超越职权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四)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凭证。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人的确认:

(一)承办人员在其职责权限内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的,该承办人员为过错责任人。

(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的,部门负责人为过错责任人。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的,行政决策人为过错责任人。

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和程度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在纠错的同时,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下列形式的责任追究处理:

(一)情节轻微,在街办范围内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责令纠正、道歉,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轻,在区级范围内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小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在市级范围内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大的,收回行政执法证,暂停其执法资格,离岗学习;

(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在市级以上范围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严重,需行政赔偿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岗位。

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其内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区监察局调查并提出监察建议,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的,区监察局可以责令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并按时限报结果。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依据;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处理决定;

(六)不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期限和方式;

(七)作出决定的机关必须加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九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的当事人不服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申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依法向监察、人事(组织)部门申诉。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追究机关应完善责任追究资料档案的管理。执法过错责任资料档案应包括:案件来源、立案审批表、调查的证据材料、领导审批意见、追究决定书、执行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