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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党政网管理办法

人民党政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党政网管理,确保其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党政网是县人民党政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建立的集“对外交流、政务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门户网站,是县政务信息的源,是对外宣传的窗口,为民办事的平台,沟通群众的桥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党政网站上对外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它形式的信息。

第二章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县人民党政网由县人民党政主办,县人民党政办公室承办,县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县人民党政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强化标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党政网站建设总体规划的研究制定,协调处理网站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处置网站安全等事项。

第七条县人民党政网栏目设置由县党政办公室确定,需要新增栏目或进行改版,由县党政信息中心提出意见,经县党政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县人民党政网的域名为。

第九条县人民党政网站的管理及维护工作人员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系统管理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

第十条县人民党政网站的管理、运行及维护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工作责任心、保密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第三章信息

第十一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明确与县人民党政网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责任,必须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相关栏目内容的日常报送和更新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党政网站信息、更新的质量和时效。

第十三条县人民党政网站内容以政务信息公开为主。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党政网站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党政规范性文件和无密级的政策措施,同公众和企业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政务公开的所有内容应当全部上网,满足信息共享和政务公开的需要。

第十四条县人民党政网严格执行上网内容审批制度,未经县党政办公室审批的信息不得上网,严格遵循“谁谁负责”的原则。其中,网站各栏目的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各种动态类信息由信息部门或单位领导审核;各部门和单位网站的信息由部门和单位领导审核。各乡镇、各部门为县人民党政网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十五条各乡镇、各部门应加强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凡规定应公开的政务信息(含动态工作信息),报送单位应在其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已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各部门每月报送动态工作信息不少于3条。各类公开信息必须严格采集、审核、程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准确性。县党政办公室每季度将对信息报送及情况通报一次。

第十六条县人民党政网、转载其它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县人民党政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四章网站安全

第十八条县人民党政网及其链接的县内各乡镇、各部门网站的网站管理、运行及维护工作人员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并建立和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十九条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动态内容的监管,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