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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强师资建设意见

市加强师资建设意见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为抓手,以提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的,以强化内部管理体制为重点,以深化制度改革为动力,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狠抓落实,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切实将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二、工作原则

坚持满足需求与提高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坚持教师资源配置均衡性原则,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全面提高和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把加强农村中小学校长、师资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开放、流动、竞争、有序的原则,正确处理流动与稳定的关系。坚持依法治教的方针,依法保障校长、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和壮大教师队伍。坚持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原则,健全完善中小学校长、教师培养、培训、提高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校长的管理能力和教师教书育人的能力。

三、目标任务

(一)切实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

1、严格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校长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德;善于团结协作,作风民主,有较强的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熟练掌握一至两门学科教学工作。校长须在副校长岗位上任职2年以上,副校长须在学校中层岗位上任职3年以上,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教科研指导能力和管理经验,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初级中学校长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校长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2、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长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理顺校长管理体制。改进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探索建立组织推荐、民主推荐、差额推荐等多种形式的校长人选提名机制,建立干部任免部门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考察制度,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力度,确保选优配强中小学校长。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考评考核,加大轮岗交流力度,稳步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形成体现中小学校长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做到用人和治事相结合。

3、建立中小学校长后备队伍培养制度。制定中小学校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后备干部档案,选择一批30岁左右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职经历,思想政治素质好、教育教学水平高、有组织领导才能的优秀教师进行重点培养。优先从校长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校长、副校长。

4、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每届任期为5年,无特殊原因,任期内一般不调离、不交流,任期届满,重新选聘,可以连任。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校长上任后,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提出任期发展目标,经学校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为校长任期责任目标,由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校长聘任后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校长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聘任证书。

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校长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管理学校设施和资产;组织教育教学和教改活动,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奖惩教职员工,提名或推荐副校长人选,通过民主方式确定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制订学校安全防范预案,确保师生人身安全;主持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学校重大事项。

6、实行中小学校长轮岗交流制度。加大校际之间,尤其是城乡学校之间校长的交流力度,统筹校长配置。城市学校和教育教学质量高的学校校长要定期到所托管的农村薄弱学校指导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农村薄弱学校要选派负责人到城市学校和教育教学质量高的学校挂职锻炼,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小学校长在抓好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抓管理、抓教学、抓质量上,并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坚持听课、评课,积极参加教改教研活动,带动和指导教科研工作。

7、健全校长培训工程。实施名校长培养工程。通过开展“牵手工程”等项目,创建区内外校长交流研讨平台,选派中小学校长到发达省区教育机构挂职锻炼,培养一批名校长。把学校发展业绩作为衡量校长工作的重要标准,着力加强校长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校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建设。倡导校长树立终身学习、终身从教的思想,促使校长规范办学行为,端正办学思想,创新办学理念,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努力成为适应现代教育的教育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中小学校长的素质。校长培训包括: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新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用的必备条件。要选派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骨干校长,参加国家、自治区组织的研修培训或高级研修培训。

8、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制度。依据中小学校长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德才兼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际的原则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校长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年度考核,依据中小学校长相关管理办法,对校长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在系统内通报并进行奖惩。对市区初级中学、乡(镇)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市区小学、农村中心完小当年考核排名末位者和农村小学当年考核位居倒数5名者,责令校长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连续2年排名末位者和农村小学连续2年排名倒数5名者,对校长进行解聘,解聘后的新校长人选通过竞聘办法产生。

9、健全中小学校长奖惩机制。实行优秀中小学校长奖励制度,市委、政府每三年评选一批全市优秀中小学校长,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奖励;校长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因指挥不当、管理不善,致使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或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予以解聘或停职,并视其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健全中小学校长监督机制。实行中小学校长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经费来源及支出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中小学校长离任前,须经过离任审计。实行校长年度述职述廉制度,校长每年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行政部门作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二)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1、实行中小学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学科配套、有增有减”的原则,由教育部门按学年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调整意见,经编制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和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保证基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力量的配备。

2、完善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年初对当年本系统自然减员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及时与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将空出的编制全部用于补充教师。不得挤占和截留。对占用学校编制的非学校工作人员,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擅自离岗、辞职、考录公务员及其它事业编制的教师,在一个月内办理停发工资和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3、加强对教师录用的统筹工作。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坚持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从事教师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认真做好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和三年服务期满考核转正等各项工作。教育、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做好国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定向就业安置工作,确保有编有岗。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等偏远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4、建立中小学教师轮岗流动机制。加快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在辖区内定期轮换、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镇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凡无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城镇教师,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其到所托管或对口帮扶的农村学校支教、巡回授课。

5、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积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到2015年,使全市中小学教师学历全部达标,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80%以上,高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达到5%以上。其中沙坡头区高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达到8%以上,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达到35%以上。

6、实施骨干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岗位培训计划,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组织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加快建立市、县(区)骨干教师培训体系,每两年遴选培养一批市级骨干教师。

7、探索建立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对年龄偏大、长期有病且不适应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师,市(县)教育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分流工作。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或因患大病、特大病不能正常上班者,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教师学科结构、年龄结构不合理和师资不足的问题。

8、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倾斜政策。在实施骨干教师培养、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等项目时,要向农村中小学倾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向基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倾斜,逐步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鼓励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绩效工资要向农村艰苦地区教师倾斜,向一线骨干教师倾斜,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评审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将具有一次性本科以上学历、户籍在沙坡头区以外住房困难的教师纳入市政府公租房保障范围,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教师周转房建设项目,切实改善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教师及边远山区教师住宿条件。

9、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教,严格按照《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教师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坚决杜绝教师违背职业道德要求的不良现象。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和整改,增强师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学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师德建设进行评议。引导广大教师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予以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完善教师奖励机制。从实际出发,积极改善广大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广大教师营造相互交流提高、潜心教书育人的良好环境,保障教师依法行使好权力、履行好义务。实行骨干教师奖励制度,对自治区、市、县(区)骨干教师要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并逐步提高奖励标准。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休养制度。定期安排一定数量的骨干教师进行疗养。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工作措施,大力营造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扎实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放在重中之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校长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政策和管理机制,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强化责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切实建立校长和教师管理责任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明晰职责,落实责任。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师队伍发生的问题要界定责任,严肃处理。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3、落实保障机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严格按照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0.5%—1%的标准,核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费,并落实教师培训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统筹管理和使用。学校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各项培训费用的开支。

4、加强督促检查。要把落实本《意见》纳入督导考核的评估范围,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评估各中小学校师德建设、教师资源配置、教师待遇、培训经费等实际情况,并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