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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社会纠纷调解意见

人民社会纠纷调解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切实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和优势,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服务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县社会总体和谐稳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社会事业不断进步、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还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二)人民调解工作是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在社会生活中,大量矛盾纠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参与调解城乡建设、土地承包、企业改制、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民生问题的矛盾纠纷,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人民调解工作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要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分布广泛、植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及早发现、主动预防,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能够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成为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法治建设,有利于有效平衡和科学调整

社会利益,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多措并举,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和质量

(一)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

1.规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健全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做到组织完备、人员齐全、制度完善、设施配套。

2.健全完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加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的作用,努力实现“大事不出乡镇”的目标。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重大、疑难、复杂以及跨辖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处等任务,负责组织辖区村(居)、企业、单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各司法所负责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

3.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乡镇要根据辖区企事业单位人员规模,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力争用2-3年时间在规模以上企业和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4.大力发展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已建立道路交通人民调解中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医疗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组建由法律工作者、医学专家等组成的具有第三方性质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坚持独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解决医患双方争议,和平化解医患纠纷。同时,积极推进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民营企业商会、大型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负责本行业、本区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尚不具备条件建立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调解员或信息员。

5.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探索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县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对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县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对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般刑事案件进行调解。不断完善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制度。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县法院、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也可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不断促进各部门的衔接配合,强化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推动矛盾纠纷的解决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通过各类调解组织的建立,在全县形成以村(居)、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为基础,以县、乡镇调解组织和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为骨干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需求。

(二)加强《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1.围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深入开展《人民调解法》进乡村、进学校、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法制巡回宣讲活动。

2.以“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业务咨询、有奖竞答、演讲比赛等系统活动。利用县广播电视台《法治郎溪》栏目,通过以案释法,重点宣传《人民调解法》相关知识。

3.利用《今日郎溪》报的“法治郎溪”专栏,刊发《人民调解法》专刊,向广大市民深入解读《人民调解法》,宣传人民调解知识和作用。

(三)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行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县司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采用聘任方式择优选聘具有一定政治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群众威信较高、身体健康、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有较高法律业务能力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休教师应优先选聘。适时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2.发展人民调解员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不断加强兼职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志愿者队伍建设,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人员以及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等担任兼职调解员,选拔调解志愿者,有效整合利用人才资源,壮大人民调解力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3.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县司法局等单位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审理典型案件、参与庭审前辅助工作、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措施以及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培训,力争年培训率不低于85%,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技能。

(四)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坚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治性特征,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和便民利民的方向,充分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平等协商等方法化解矛盾纠纷。

1.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阵地建设。广泛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五有”(有标识牌、有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记录簿、有统计台账),“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六统一”(标牌统一、标识统一、程序统一、制度统一、文书统一、印章统一)的标准。其中各乡镇、各专业性人民调解室不少于50平方米,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佩戴人民调解标志;各村(居)应建立单独的调解室,确保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有序发挥职能。

2.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普遍建立和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分析预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纠纷调解督办,责任倒查等制度;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学习、例会、矛盾纠纷评估、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公开公示、信息报告等制度,建立健全对人民调解员选聘、管理和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职责范围,规范人民调解员行为,严肃人民调解工作纪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管理。

3.规范调解程序。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各村(居)、企业、单位调解委员会要在第一时间排查发现矛盾纠纷,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及时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报乡镇或专业调委会,由乡镇或专业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应当按照自愿、及时、就地原则进行,防止矛盾激化。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对调解的纠纷进行回访。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报告;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规范人民调解文书制作。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文件执行,统一规范制作和填写。各司法所要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日常检查和指导。

5.规范人民调解档案管理。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备有“调

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的“卷宗”,建立健全调解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统一装订、统一存放。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资料、报表、案件要分类整理归档,做到完整、准确、齐全,方便调阅。

6.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免费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完善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双百佳人民调解员”、“双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评选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和社会影响力。

三、完善保障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综治委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综治工作及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综治考核之中,县司法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分析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宽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二)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误工补贴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确保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注重发现培育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干事创业的热情,促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