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鼓励民间投资发展意见

鼓励民间投资发展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鼓励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凡允许国资、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均允许民营企业进行登记。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二)坚持“公平待遇”原则。各类投资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凡国资、外资享有的优惠政策,民间投资同样享有和适用。

(三)降低创业门槛。申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本。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功能板块、保障性住房、新农村、城市环境等领域项目的建设。可以采用委托经营、投资经营、特许经营、合股经营、BOT、BT、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合作。

(五)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先进制造业

(六)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工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我市重点先进制造项目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装备更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七)投资我市传统优势工业和战略性新兴工业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1年内合计在我市缴纳地方税收达200万元以上,且设备购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所缴纳地方级税收市留成部分扣减200万元之后的限额之内,按该企业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

(九)在执行现有金融业、旅游业、流通业、文化产业等扶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鼓励民间投资服务业促进体系。

(十)对各类服务型民营企业重点产业项目和区域功能项目给予资助。凡纳入市“861”计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其设备购置、技术引进给予2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对新设立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50%奖励。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奖励,前2年土地使用税给予50%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对新设立(不包括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200m2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奖励,前2年土地使用税给予50%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的契税给予50%补助。

(十二)民间资本投资服务外包产业以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按当年实际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已获得国家、省补贴的认证项目如国家、省补贴数额不足实际认证费用50%的,其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十三)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商业运营模式。对民营软件服务企业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第1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现代高效农业

(十四)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高效农业规模化工程。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扩)建农副产品加工和林木花卉生产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其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十五)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开发和引进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国家或省级自主创新产品、省级以上鉴定并投产的新产品。扶持重大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各类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由民营科技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新主导制订国际、国家标准的牵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一次性给予其经费的50%、不高于100万元资助。对当年列入国家政策引导(鼓励)类计划项目,无经费资助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

(十六)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给予100万元资助,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资助,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资助,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部级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资助,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和20万元资助。

(十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对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自认定当年起,每次按规定复审合格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铜陵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我市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工作,新购置研发设备经费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无偿启动经费补助。企业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的,按支付技术开发经费实际开票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成果单位自行首次在我市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一般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十九)扶持民营企业参与铜陵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列入市重点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计划的,安排100万—200万元的建设补助或参股跟进投资;对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技术研发平台,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加大对科技孵化器的政策扶持。对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其在孵期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返还。

(二十)加强中小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民营企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市财政按90平方米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贴。对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采取先征后奖办法给予50%奖励。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进入我市民营企业就业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市财政按80平方米标准,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贴,县区财政和所在企业按市级补贴标准1:0.5:0.5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企业补贴部分由申请人向所在企业申请。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5万元补贴。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

(二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事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优惠。

(二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卫生事业。支持民间资本按照铜陵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兴办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民间资本兴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定点、等级医院评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规费、税收等方面依法享有相应待遇。

(二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社会福利设施,其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给予其适当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和健身设施。

(二十四)对民营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符合税收有关规定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从事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建立营销网络、创建项目平台、设立窗口公司等,积极帮助其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

(二十六)对外投资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为30万元。民营企业境外从事资源类投资项目,按照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为50万元。

(二十七)民营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民营企业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展销会,对其发生的摊位、布展、展品运输等费用,积极帮助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资助政策。

九、加强民营企业投融资工作

(二十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利用好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专项扶持资金,扶持高新技术、成长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对企业因上市补缴的税费,省级返还和市级以下留成部分全额奖补原企业股东。完善民营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借壳上市”和参与上市公司重组。融资企业所在辖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同时予以配套奖励。

(二十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利用好支持铜陵示范市建设专项金融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的设立和发展,支持和发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长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直接融资。

(三十)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市政府每年拿出部分资金,采取贴息和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民营经济集聚发展和服务体系的建设。健全民间投资担保体系,由市工商联牵头适时组建行业商会担保公司,拓展会员企业贷款互保业务。

(三十一)鼓励中小民营企业加大对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进行投资。对经核准备案并新增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专项资金的项目资助。

(三十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行业并购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通过行业并购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盘活闲置生产能力。对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企业改制重组,符合有关规定的,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返还。

十、继续开展民营企业“扶优扶强”活动

(三十三)实施“万千百十”工程,每年根据民营企业技术进步、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指标,不断扩大民营企业“双扶”队伍,对“双扶”企业当年新增税收超过20%以上部分,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三十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围绕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加快投资发展,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加大民营“双扶”企业融资扶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对“双扶”企业贷款实行同级财政贴息政策。

十一、建立政府与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合作机制

(三十五)加强政府与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合作的研究和施行,抓紧制定出台我市民间投资指导目录,编制民间投资项目计划,理清项目投资导向和合作领域,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功能板块、重大公共项目、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十六)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的资源供给保障机制。对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方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供地。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符合规划条件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积率,经批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于不同意所拟选址的民间投资项目,要提供1—2处选址供民间投资者参考选择。

十二、建立政府与民营企业定期联系沟通机制

(三十七)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与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服务重点民营企业。

(三十八)市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工商联等单位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定期举办围绕铜陵投资政策、园区建设、城市规划等主题的论坛、说明会、推进会,开展广泛的互动交流。

(三十九)设立铜陵市民营经济发展顾问机构。聘请知名民营企业家、中介机构负责人担任市民营经济发展顾问,承担为铜陵加快发展出谋划策、招商引资职责。

十三、营造良好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四十)精简审批事项。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办制度,完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备案、核准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合并审批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不再单独审批初步设计。

(四十一)健全服务体系。加快社会事业领域改革步伐,各级政府部门挂靠的各类协会组织一律与职能部门脱钩,逐步将应由或适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履行的职能和工作,依法转移、有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承接。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型中介组织。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适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十二)完善信息服务。切实搞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加强民间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行业发展动态,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和采购信息、土地招拍挂信息、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各类办事指南等,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

(四十三)严格效能监察。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认真做好涉及民间投资主体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主体的例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加强对涉及民间投资有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的效能监察,认真受理涉及民间投资的效能投诉,严肃查处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

十四、强化对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十四)强化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能。加强民营企业群团工作。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在富民强市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时总结和表彰奖励先进典型。

(四十五)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认真做好民间投资引导和服务工作,在全市形成政策通畅、工作落实、反馈及时的民营经济工作体制。

(四十六)市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本意见精神,确保各项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十五、附则

(四十七)本实施意见涉及的优惠政策、奖励补助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凡市政府文件明确由市财政承担的属市财政承担,没有明确的由企业所属辖区财政承担。

(四十八)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政策与其他政策交叉的不重复奖补,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更加优惠的规定或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九)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从3月1日起至3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