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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制度

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制度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我县投资并完备法定手续的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充分依托资源优势,设立对外招商项目库,外来投资者可自由选择项目,也可自带项目。

第三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商贸、饮食、娱乐服务业,专业市场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利用资金、技术、设备、知识产权优势,嫁接、改造、承包、租赁我县现有企业,甚至购买我县企业的产权、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

第四条在县招商局设立投诉中心,集中受理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进行答复和解决。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报批投资项目或办理有关证照,属县级管辖的统一在县便民投资服务中心集中限时办理。凡投资者报送齐全的审批材料,原则上即时办理,当日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办理的,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受理部门服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时限的,客商有权向县投诉中心投诉。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可通过有偿出让、租赁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下限收取。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在合同约定的开发期内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农、林、牧业加工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使用的部分,由县财政按1:1的比例在五年内分别给予80%、60%、40%、20%和10%的奖励。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减半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三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第九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入驻白鹤滩工业园区进行综合开发,可以BT、BOT模式投资建设道路、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在工业园区内分别提供1亩、3亩、4亩、5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建设个人生活设施或其它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与投资兴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限相同,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下限收取。

第十条给予外来投资者居民待遇,其投资兴办的企业在土地、水、电、交通运输和通讯等方面的困难,主管部门及时给予支持解决,收费标准不高于县内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及其技术、管理人才的亲属、子女可免费在县内任何一地落户,入托、就学等方面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县内居民。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委、政府挂牌予以重点保护。积极支持我县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且作出较大贡献的客商,由县委、政府为其颁发“外来投资企业客商证”,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巧家县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目录》规定执行,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执行。

第十三条坚决制止对企业的“四乱”行为,一律由县“统征办”依法对外来投资企业征收各种规费,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对外来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顶风违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严从快查处。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和执法机关对外来投资企业采取封存财务帐表、银行帐户等限制性措施,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公、检、法部门办理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案件必须完善法律手续,事前要向县委、政府汇报同意,事后要有书面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努力为外来客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破坏招商引资环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损害外来客商合法利益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鼓励全县各级干部职工和我县在外地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凡引进外资10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给予引资者1%的奖励,同一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在外资企业投产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县财政认定后兑现。

第十七条新办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从建成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交纳增值税属地方留成使用的部分,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县财政以奖励方式返还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60%,第三年奖励40%,第四年奖励20%,第五年奖励10%,五年后不再实行奖励。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政府优先安排土地。

第十九条企业因招商引资进行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进而进行产权重组、变更,且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增长部分产生的有关契税,由县财政在五年内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二十条加强企业品牌工程建设,对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环境标志、安全标志、农产品产地和绿色食品认证,获得IS014000、IS018000认证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农产品产地认证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获得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白鹤投资有限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切实做好融资担保工作,努力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二十三条设立先进企业奖、企业经营者综合目标奖、财政突出贡献奖和外向型企业奖,对年度业绩突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主要经营者进行表彰奖励(评选办法另定),获奖企业的技改项目视为我县重点技改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技改贷款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除开发水能、矿产资源以外的所有企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县招商局。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