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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整治转型意见

关于煤矿整治转型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我市煤炭产业退出转型,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煤矿整顿工作。坚持明确主体,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监管,加大整顿力度;明确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加大政策引导,鼓励煤矿退出转型;加强领导,完善煤矿整顿转型工作机制。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有序、稳定、规范、安全地推进煤炭产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确保“十二五”底前全面完成煤矿转型任务。

二、明确主体,强化责任落实

(二)县、区政府作为深化煤矿整顿,促进煤矿转型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全市“十二五”煤矿退出转型总体目标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内煤矿整顿转型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煤矿转型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各级煤矿监管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对煤矿安全及工程质量管理较差,人员素质、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现象,应积极探索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委托技术力量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进行托管,提高矿井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各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煤矿安全供用电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皖政办〔2010〕36号)、《关于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深化整顿关闭工作的规定》(皖经信煤炭〔2010〕174号)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完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严格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轮流下井带班制度,每班必须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井下现场带班;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尤其是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严格监管,加大整顿关闭力度

(五)加强煤矿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各煤矿企业招收井下从业人员必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及其他法定险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用工,立即依法实施停产整改。

(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尤其是顶板管理。井下主辅巷道必须采用锚喷支护和钢支护,严禁使用木支护。回采时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严禁采用局扇回采。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立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安设瓦斯监控系统,并对各类传感器进行定期校验。井下安全设备传感器、分站的数量必须满足井下实际需求,并保证正常运行。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立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12月1日前,所有矿井必须达到二级以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逾期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的,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

(九)技改矿井在批准技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技改工程量或技改工程验收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等相关手续。

(十)技改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设计,自批复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的,其批复结果自动失效。

(十一)技改矿井如果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或边技改边生产,县、区政府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十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停产整顿的矿井,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县、区政府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四、明确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十三)煤矿企业因故停产,需经煤矿所在地县、区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当年发生2起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煤矿企业,县、区政府应依法予以关闭。

(十四)各乡、镇政府辖区内的煤矿企业,当年发生2起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县、区政府辖区内的煤矿,当年发生3起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五、加大政策引导,鼓励煤矿关闭退出转型

(十五)市政府设立煤炭产业转型奖励财政专项资金。对“六证齐全”、采矿许可证未到期,同时与县、区政府签订提前关闭退出转型责任书的煤矿企业,按每万吨奖励20万元和提前一个月退出奖励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六)对2015年底前退出转型的煤矿企业,在我市投资、合资、合作非煤项目,只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均可享受市招商引资及相关优惠政策。

(十七)对退出转型煤矿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予以返还;国土部门征收的采矿权价款剩余部分,由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返还。

(十八)对退出转型的煤矿原投资者在原用地上办企业,可根据土地用途给予相关的政策优惠。利用原采矿用地进行工业项目投资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九)县、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煤矿退出转型的经济政策和监管措施,并加快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在转产扶持、经济补助、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六、加强领导,完善煤矿整顿转型工作机制

(二十)全市煤矿整顿转型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分级负责。

(二十一)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2015年底前本辖区内煤矿退出转型工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同时,要明确和落实政府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工作中的责任,把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矿井,并把煤矿整顿工作纳入到县、区政府目标考核。

(二十二)继续强化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落实县、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煤矿整顿退出转型工作中的职责,大力宣传深化煤矿整顿退出转型工作政策措施,形成合力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平衡退出转型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