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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体育健身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意见

校园体育健身设施面向社会开放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学校体育设施功能,进一步健全我市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满足社区居民体育健身要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市市属大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循序渐进、保障安全、齐抓共管”的原则,有序稳步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满足群众对体育活动和健康锻炼的基本需求。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有序地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逐步建立社区体育资源共享服务体系,缓解广大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设施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发展,为建设和谐社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市属大专院校、中小学(含市直属学校,下同)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2.循序渐进的原则。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学校情况,在维护校园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市属大专院校、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3.保障安全的原则。一要保障参加体育锻炼人群的人身安全,二要保障学校体育设施的安全,三要保障校园其他教学设施的安全,四是保障锻炼活动健康有序。

4.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市政府及各区政府的领导下,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将开放工作有序推进。

四、开放办法

各市属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在确保教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其所拥有的具备安全开放条件的体育设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1.开放范围。市属大专院校、市区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职学校所属的体育设施。

2.开放时间。双休日、国家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双休日安排一天开放,法定节日安排全天开放,寒暑假安排在双休日两天开放。各区可结合实际,确定区域内开放学校的具体开放时间。

3.开放对象。青少年学生、社区居民。

4.开放手续。青少年学生和社区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签订健身协议后办理健身证(卡),持健身证(卡)进入学校健身和锻炼。学龄前儿童须在成年人带领下进入学校健身和锻炼。单位、社会团体需要集体前往学校开展健身或比赛的,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在约定的时间段内开展活动。

5.开放项目。学校的室外篮球场、足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台、田径跑道等体育锻炼场所免费向社会开放。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安全、有序、长效,成立芜湖市市属大专院校、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研究制定促进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工作职责

各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区域内市属大专院校、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开放学校及开放时间,落实所有开放学校的经费保障。

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制订相关文件及考核办法,并将开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指导和督促各区落实开放学校,加强开放学校安全管理;定期组织交流经验、总结教训、改进管理,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服务;负责协调市直属学校做好体育设施开放工作。

体育部门(全民健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支持,根据具体情况为开放学校投入、配备体育器材;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协调市属大专院校做好体育设施开放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开放学校的治安管理,指导、督促开放学校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协调、督促开放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到开放学校巡视,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开放期间出现的治安突发事件,保障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安全。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社区参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明确参与健身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社区负责发放进入学校的“健身证(卡)”,积极配合学校加强管理,教育居民爱护学校体育设施和环境卫生、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积极参与调解相关纠纷。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表彰奖励经费,表彰在体育设施开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

开放学校:负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开放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登记制度、环境卫生制度等)。制定开放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公告栏,向社区公示开放的项目、时间以及开放制度和管理办法,告知相关开放内容和注意事项;定期检查、维修体育设施。

七、保障机制

1.各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开放工作所需的学校管理人员、门卫人员、保安人员、保洁人员等劳务费用,学校场地和器材日常维护保养费用,运动器材修理和更新费用,体育设施场地监控费用以及水电、管理费用等。

2.各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为开放学校购买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意外伤害公众责任保险,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损失。

3.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表彰奖励经费。市教育局、市体育局组织对各区进行年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领导。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是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要求的重要举措,更是广大老百姓的迫切需求,各区要充分认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现实意义,制定操作性强的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开放学校、开放时间和开放办法。各开放学校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落实各项工作。

2.加强宣传,共同营造全民健身、和谐相融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广泛宣传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营造政府推动、学校和社区互动、青少年和社区居民共同参与、新闻舆论正确引导监督、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的良好环境。引导社区居民、广大青少年了解科学健身知识,自觉爱护学校财物,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教育功能的延伸。

3.统筹规划,积极探索有利于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作,建立运转顺畅、管理有序的工作系统。逐步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的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保障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顺利开展。

4.落实责任,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考核。要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制定考核细则,切实抓好考核工作,对开放工作做得好的表彰奖励,对开放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5.市属大专院校、中小学体育设施原则上于月1日开始向社会开放。

九、各县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