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集体企业改革规范有序进行指导意见

集体企业改革规范有序进行指导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县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确保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规范有序地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职工身份置换为重点,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坚持民营化改造为方向,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激发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全县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营化”原则。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中的国有中小企业中依法有序退出,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2.坚持“一企一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因企施策,一企一策,选择切合本企业实际的改革形式,依法操作,规范运行。

3.坚持“多措并举”原则。把企业改革与发展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外来资本、企业经营层参与企业改革。

4.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企业改革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尊重企业和职工意愿,依靠广大职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5.坚持“公开公平”原则。要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民主决策,公布改革方案,公平、公正解决好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

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

按照“两个置换,一个转换”的要求,确保2007年底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的50%以上,确保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革任务。集体企业积极筹划,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四、企业改革的形式

分别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收购、整体出售、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国有股权转让等形式,一企一策,全面推进企业改革。

五、改革的程序

(一)改制申请

1.企业改制首先要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改制决议。

2.改制企业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国有企业改制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集体企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清产核资

1.批准改制的集体企业要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清产核资申请,国有企业要向县国资部门提出清产核资申请。

2.清产核资申请获批后,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共同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对企业全部资产清查核实、登记造册。

3.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对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生的损益,报县国资部门认定批准。集体企业的上述事项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财务审计

1.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整体财务审计,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由县国资部门委托有资质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集体企业财务审计由企业主

管部门的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2.被审计的企业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文件,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国有企业的审计报告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备案。集体企业的审计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资产评估

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聘请具备资质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国有企业由县国资部门聘请具备资质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经县国资部门核准备案;土地评估报告分别报县国土部门和国资部门备案。

(五)资产处置

1.企业拟处置资产时,须先制定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制定。

2.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附企业资产处置决议、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资产评估报告书。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国资、国土、企业主管部门等进行全面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3.资产处置价格应以评估价为基价,研究确定处置底价,然后通过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依法公开处置。集体企业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会同企业共同实施。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国资部门、国土部门、房产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改制企业等共同实施,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一般采取拍卖的方式,公开竞价转让。

4.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由县国土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改制企业共同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由县政府或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县国土、国资、企业主管部门及改制企业共同实施。出让时,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拍卖方式,公开竞价。如需采取招标、挂牌等其他方式出让时,须经县政府批准。

5.集体企业资产转让变现资金由其主管部门设立专户代管;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变现资金由县国资部门设立专户管理。

(六)拍卖招投标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均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一般应采取拍卖的方式公开出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的方式,对投标人(拍卖机构)实行百分制现场打分,公开竞标,确定拍卖中介机构。

(七)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2/3以上的职工签字,企业盖章。

2.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集体企业由劳动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国有企业由劳动部门、国资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3.对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及欠缴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应在企业改制、破产终结时一次付清。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享受养老金待遇,同时移交社区管理。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应主动办理参保手续。未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净资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手续。

4.对改制后企业无法安排上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从改制费用中按现行规定标准,一次性预留企业应承担的职工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社保费,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5.对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安排上岗的职工,应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对其经济补偿,其标准:按职工本人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多不超过12个月。

6.对无法安置再就业的企业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职工本人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县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7.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经与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协商,可按双方认可的标准予以补偿。

六、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分类指导。各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企业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担负起组织领导的责任,亲自过问抓改革,明确专人抓改革。要深入企业详细了解资产、人员和债务状况,逐个企业制定改革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对改革的形式、职工的安置、资产处置提出可操作性方案。

2.建立调度、信息通报和企业改革协调会议制度。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一月一调度、两月一通报、半年一督查、一年一考核制度,定期向各主管部门通报企业改革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推进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将企业改革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随时向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由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送。

3.密切配合,强化服务。各职能部门要从太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观念,优化服务,加强协作。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研究制定支持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用足用活政策,为改革顺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在涉及企业评估、登记、拍卖、破产等收费项目时,应根据企业情况,分别给予减、免、缓照顾,尽力降低企业改革成本。

4.积极稳妥,确保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在操作企业改革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妥善解决各类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好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