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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资产购置管理意见

机关单位资产购置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资产购置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五)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内容包括:

(一)土地,指购买土地使用权行为;

(二)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及构筑物的增加,含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自建或团体购买职工住房、办公用房等;

(三)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俱等;

(四)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五)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八条资产购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区财政局有权进行调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按照《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程序办理;

第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购置,无论资金来源,均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到区财政局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超配额标准配置的车辆,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对于领导公务用车,如遇领导职务变动,各单位要及时到区财政局办理车辆调拨手续,根据区财政局的调拨批复,到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1、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并填报《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对单位购置资产签署意见。

3、区财政局批复资产购置计划。确需购置的资产,经区财政局研究同意后,对《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进行批复。申报单位将批复后的申报审批表做为经费用款计划的附件报区财政局主管经费科室按原程序审批,涉及政府采购的,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区人民政府或区财政局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购置资产、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