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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方案的通知

司法局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处)、基层司法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三进”工作,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3〕13号)精神和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现将《县司法局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按照全国、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全面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三进”(进村居、进学校、进企业),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扎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活动,全面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三进”(进村居、进学校、进企业),使群众表达诉求渠道更加畅通,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多年积累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使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全面发展、创新,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三、主要措施

(一)结合全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三进”活动,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在落实好司法部、省司法厅“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要求的基础上,以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广泛动员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到村组、社区、厂矿、企业,特别是困难人群多、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全方位排查摸底,重点排查涉及民生的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互联网等矛盾纠纷,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苗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乡镇(街道)司法所每月组织一次、县司法局每季度组织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积极开展排查,不留死角。

(二)结合“三打两建”活动,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厅关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三打两建”活动的工作安排,配合相关部门对相关区域、相关行业和相关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及时引导和转交给相关部门调处。

(三)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大力推进企业,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基层司法所要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进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扩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覆盖面。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成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原有的调解组织加挂一块牌子,充实部分专业人员,成立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还要抓好企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认真做好报表统计工作,使这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真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作用。

(四)结合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各基层司法所要按照县局转发的《关于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的通知》(司〔2013〕08号)精神,迅速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特点、走向、风险和应对处置、化解措施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基层矛盾纠纷动态和特点,更好地为党委、政府工作决策提供准确、可靠、有效的舆情分析依据,更好地深入推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

(五)结合普法工作,深入推动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引导广大人民调解员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民法、人民调解法等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革民生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法律直接送到群众中,在群众中树立法律权威;通过大力宣传,把“调解优先”的理念深入民心;通过大力宣传,引导群众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和方式反映诉求,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氛围。

四、方法步骤

活动于4月28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28日至5月25日)。县局成立以刘华兴局长为组长,周宽古副局长为副组长,基层股、宣教股、社区矫正股、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局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各基层司法所也要参照县局的做法,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好镇(街)、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和方式广泛宣传“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28日至10月31日)。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组织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要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力求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基层司法所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工作的研究,总结好、提炼好、固化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出台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大力宣传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使这次活动为党委政府的重视,为社会各界所知晓,为人民群众所支持。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认真编辑活动简报、信息或专刊,介绍交流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基层司法所要根据专项活动各阶段时间安排,对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小结,并将情况融入到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报告中;12月4日前上报整个活动总结。活动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县局基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