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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增强职业健康检查通知

市政增强职业健康检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鉴于我市目前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不够规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由省卫生厅批准、省安监局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承担全市职业健康查体、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监测、趋势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是我市唯一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任何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二、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准入制度。对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质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三、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妥善安置职业禁忌症患者和职业病患者,保护劳动者健康。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优质高效地做好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