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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通知

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通知

为了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38号)、《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对我区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依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含使用期不满一年的农民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包括城镇户口和非城镇户口)、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地税分局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为本人缴费,按10%的比例为其雇工缴费;个体工商户雇工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由雇主代收后按月向地税分局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为本人缴费。

三、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从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四、凡辖区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自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五、本通告后,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企业处以月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劳动者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