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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国土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00号)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六)市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市国土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数额、缴入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中包含有关税费项目的,应以清单形式写明各类税费的项目和金额,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市国库(人民银行)。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市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七条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九条行政划拨的土地,根据不同地块按实结算,其土地划拨价由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地上附着物、折迁补助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民失地保障资金等项构成。上述费用在报批供地时由市国土部门代收,进入市财政专户。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本市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和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具体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耕地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第十一条各类出让地块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应先按下列标准计算提取相应资金: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8元/平方米提取;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合同面积6.15元/平方米提取;

(三)农民失地保障资金按合同总额5%提取;

(四)廉租房建设资金按合同面积2元/平方米提取;

(五)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合同总额3%提取;

(六)农村教育基金按合同总额2%提取;

(七)出让手续费按合同总额2%提取。

提取以上资金后的余额按以下顺序和办法分配:

(一)工业用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支出,其次安排土地开发支出和工业园区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旧城改造拆迁土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及拆迁补偿支出,其次安排城市建设支出;

(三)其它用地出让收入,首先保证征地补偿费、报批规费和拆迁补偿费的支出,其次市政府留20%(其中:政府调节5%、支农支出等15%)后的余款,城区出让的用于城市建设,镇乡出让的60%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40%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27号)中明确的留用安置土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出让的,其收益继续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再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全额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对20*年1月1日前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已生效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对20*年1月1日前已经预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可凭原支付凭据在土地出让金缴库时予以抵扣。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土地出让收入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度末,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市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市国土部门。

第十六条市财政、国土部门要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国土部门、人民银行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财政、国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