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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局建设管理制度

商贸局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金融商务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贸服务类企业是指从事商贸业以及物流业、信息业、旅游业、中介服务业、文化传媒业等的企业。

第三条主体税种是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银行机构设置以银监部门的批文为准,存款规模以本外币合计的资产负债表为准。保险公司机构设置以保监部门的批文为准,二级分公司保险机构含享受副地市级公司管理权限的机构,年保费(储金)收入以资产负债表为准。监管分类等级在B类以上的综合类券商以中国证监会的批文为准,注册资本以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数额为准,在*设立的区域性营销(管理)中心以上级公司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商贸服务为主营业务之一的综合类企业,要求商贸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二分之一以上且有相关项目正在开发和经营,认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企业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纳税额由企业所在地财税部门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指同一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入库的税款。

第五条总部是指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所在地或非集团型企业

法人所在地(以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住所为准)。

第六条入区的世界500强企业和跨国公司由工商部门会同外经贸等部门认定。

世界500强企业认定依据以近三年(含当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并公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企业名录为准。

跨国公司要求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经济实体从事相关经营业务的公司,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完整的决策体系和统一合理的全球市场布局,近三年年销售额在20亿美元以上。原则上应提交下列文件: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2、跨国公司已设立的企业名录(包括地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入资情况、主要产品)与相关批准证书;3、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投资外方资信证明文件;5、跨国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说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汇总财务报告)。其他条件标准在一事一议中细化明确。

第七条由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拟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案,经金融商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分两个阶段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操作办法参照工业用地的出让办法执行,具体在地块推出时,在出让文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项目招商科抽调发改局、国土局、建设局、外经贸局、市场贸易发展局工作人员组成。

项目确认实施程序:投资业主持项目情况说明和法定部门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向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指挥部招商科统一受理和汇总,并组织人员对项目的规模、质量、品牌、信用等方面进行考察,形成书面报告──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步意见,并提出拟入区项目的用地安排初步方案──提交金融商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联合评审──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国土局按规定实施土地出让活动──中标(竞得)人按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九条项目投资业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等处罚。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财政经费补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补助资格、部分或全额追缴财政补助款等处罚。

政府工作人员在项目引进和财政经费补助审核发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加强项目用途管理。视项目具体情况,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增加附件要求,明确项目投资业主如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需支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

挂牌项目发生整体转让的特殊情况是指企业解散、撤销、中止、破产、司法裁决等情况。

第十一条物流企业是指从事报关、进出口、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和为客户提供包括设计规划、解决方案以及具体物流业务运作等的综合物流服务企业。

信息企业是指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的专业信息服务企业,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以及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

文化传媒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告设计、影视制作、宣传策划等企业。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人才中介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等。

第十二条符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入区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挥部提出申请。指挥部会同国、地税部门对企业经营、纳税情况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条款进行审核,提出对企业所属街道的补助意见。财政部门按分成办法予以结算并报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款项拨付给相关街道,专项用于金融商务区建设。

符合享受购房租房补助的入区企业,到指挥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购房补助相关的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证等文件;申请租房补助相关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指挥部会同工商、建设等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意见。财政部门对补助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新引进企业,是指本意见之日起工商注册和税

务登记在金融商务区的独立核算企业。本市企业进入金融商务区发展的,其享受政策时间明确为项目建成投用且企业入区营业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关于加快推进金融商务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和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