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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招商局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所有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条积极鼓励投资者来我县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宾馆酒店服务业、旅游业、文化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本县各级人民政府致力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原则,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投资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兴办企业或者从事公益事业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财税优惠政策

第五条凡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资额度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二)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贴车贴花除外)实行先征后返。

(三)外商兴办的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可长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

(四)外商收购或兼并县属及以下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本县规模企业或骨干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第六条对新建企业追加投资、扩大规模的,由直接受益单位按实际追加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七条外商在我县投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30%。

第八条外商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除享受以上条款规定的,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5年内先征后返。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采取租地的办法,免交土地各项费用,并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资金。

第九条凡外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用于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政府将根据有关政策授予特许经营权和其他支持。

第十条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认定,县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由县财政部门具体办理,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

第十一条税收优惠政策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对初创企业或民营企业的新上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任何单位不设置任何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允许出资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为注册资本的70%;登记注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需提供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新建企业,免收县级工本费。至投产之日起,前三年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其他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新建企业3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土地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和人防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如有乱收费行为,由县纠风办予以查处。

第四章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我县幅员辽阔,但人口稀疏,域内有1751平方公里。现有3万余亩未利用地可供企业项目建设,有着优越的空间优势。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用地,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按土地出让金本县留成部分(不含10%土地开发资金)的50%用于企业“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十八条开发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渔、种养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投资项目,实行土地经营权50年不变。政府以国有荒地入股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凡引进资金、技术、设备等到我县投资开发、新办企业,并在我县登记、注册、纳税,对引资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政府建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凡引进1000万元以上的新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项目按3%奖励,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现代农业、旅游业按4%奖励(不含政策性切块资金和工作系统内职务引进、上级拨款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偿投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兑现引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引资人在引进县外投资者办理项目申报、注册登记的同时,持投资者确认的书面证明到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进行登记。无论引资者是集体或个人,每引荐成功一个项目或一笔资金,按一个份额给予奖励,第一个获得投资者认定并经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确认的引资人为本《办法》奖励的引资人。

第二十一条引资人所需费用自筹。

第二十二条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制度,对在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单位、企业及个人,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提名,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为我县捐资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经捐资者同意,由受益单位聘任荣誉职务。对捐资发展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捐资额达到所建项目资金总额50%以上的,视捐资方要求,允许以捐资者的姓名为项目命名。对引进县外捐款的,由受益单位给予引进者适当奖励。

第六章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凡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第一学历)或在工业、农业、金融、贸易、外语等方面确有技术专长的人员,并被企业聘用,根据本人要求,经协商可在工资、住房、安家补助费等方面给予最大优惠。引进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人员,并同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关系,根据贡献大小,经企业申报三年内由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生活津贴。

第二十五条凡来本县领办、创办、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科技人才,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15%,一次性奖励给主要负责人及其合作者。若承包、租赁亏损企业,可从企业当年减亏额中提取20%作为奖励,扭亏增盈后,可连续三年提取税后利润的30%作为奖励。对推动本县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经营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政府将给予重奖。

第二十六条投资商以及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高职称以上),在企业取得营业证照后,可办理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常住居民户籍,其职称评定、购房、用房、用电、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同时,成绩突出者,可推选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十七条对引进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免收人事费,其档案工资调整、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金缴纳等,统一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七章其它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我县属全省“两区”开发县之一,凡外商投资项目符合“两区”产业项目要求,同时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国家和省宏观调控的资源开发性项目,在国家批准总量控制范围内,优先予以立项支持。

(二)对市场前景看好、经济效益高的的资源精深加工和制造业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等项目,享受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建设期加一年。对属立项支持的旅游项目、工业项目中延长产业链的资源深精加工项目也可享受贴息扶持。

(三)对能够直接带动农民发展规模种养业、脱贫致富作用强、带动面大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国家鼓励发展的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工业项目,可享受省政府的启动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鼓励外来客商采取参股、控股、联营、租赁、购买、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本县国有、集体企业重组,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使用原企业注册商标。对外商购买本县境内企业部分或全部产权的,经资产评估后,实行优惠价格出售。出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对投资额度大、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做法,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对外来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联合审批制度,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打包服务。从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属于本县级部门能够直接办理的,有关部门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属于报上级审批的,我县成立相应的协调服务领导组,由分管县长牵头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外商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若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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