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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度

经贸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兴工强县”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速推进绥宁新崛起,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县市属、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各职能部门保留的审批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逐步推进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窗口事项办理程序的监督和协调,切实做到一门受理、一口告知、规范踏勘、限时办结、照章收费、行为规范。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相关制度。所有职能部门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收费项目都要上墙公示,并制订详细的办理流程,连同政策法律依据、申请表格、收费依据在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四条推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实行收费公开外,要向企业发放收费明白卡,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及投诉监督电话。对违规收费和超标准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五条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问题或事项的执法检查,实行谁先查谁负责制,其他机关不得重复检查。同时实行检查备案制度,除国家、省、市确定的突击性专项检查以外的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前,须书面报县优化办备案。鼓励各部门单位实行联合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必须集体研究、审批,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擅自对企业处罚,做到集体研究、同事同罚、公平执法。

第七条推行企业生产经营违规行为初次犯错告知免罚制。对企业首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在指出企业错误的同时,要免予处罚,帮助整改。

第八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事项备案制。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须告知联系该企业的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时书面报县优化办备案。

第九条面向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事项,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同时严禁在年检年审时搭车收费或违背当人事意愿要求其加入各类社团组织并交纳会费。依法进行的年检年审事项,必须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十条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班和征订报刊杂志、电子音像制品。确需培训办班的,必须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县优化办备案。经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办班单位必须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各项培训费用。除党委宣传部门规定的党报党刊外,一律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订报刊杂志、电子音像制品。

第十一条推行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200-1000元的奖励,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县纪委监察局对县重点建设项目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县政务服务中心要组织各部门、单位开辟绿色通道,降低项目运行成本,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在县业园区内推行“一个口子”收费制,对园区工业企业项目的收费,实行集中征收,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应由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和其他应予审批、登记的有关事项,不依法、依规定和不按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审批和越权审批的;

(三)利用行政审批权索拿卡要的。

(四)除*(交警)、交通(征稽、收费站)、林业(木材检查站)人员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城乡道路拦载车辆检查、罚款、收费或扣押车辆物资的。

(五)向企业、项目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索要或变相索要赞助的;

(六)强制企业、项目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评比、学术讨论、技术考核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七)强制企业、项目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订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或向一家企业征订多份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的;

(八)到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报销各种费用的;

(九)对法定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提出附加条件或要求给予好处才落实的。

(十)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十一)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十二)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范围、提高收费或罚没标准,延长收费期限的;

(十三)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四)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十五)搭车收费,变相收费以及重复收费,重复罚没的。

(十六)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十七)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或不按规定职责、权限、程序检查的;

(十八)要求企业、项目业主、个体工商户提供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十九)对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哄抢、偷盗施工材料,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不坚决制止、查处,致使问题屡屡发生的;

(二十)放任、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影响和阻挠施工的。

(二十一)插手职权范围以外的事务,越权审批、越权表态、政出多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二)超越政府职能,干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配置、林权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技术交易、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务中,违反规定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的;

(二十四)在企业或工程项目建设、青山买卖中入干股分红的。

(二十五)对职责范围内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二十六)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打牌、娱乐、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屡教不改的;

(二十七)服务窗口机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或不委托人员代行办理本职业务而贻误管理服务对象的;

(二十八)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十九)对前来办事的人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三十)对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优化办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的机关效能方面的投诉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