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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招商局招商引资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全区广大干群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我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招商引资奖惩办法》(*字[20*]30号文件)和《关于强势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字[2005]42号文件),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条件

凡积极提供信息、引荐*市外的客商来大*区投资,并最终成功引进二、三产业类项目的,均符合本奖励条件。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包括投资项目引荐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接服务个人等有功人员。

投资项目引荐人是指与投资商联系,提供信息、积极引荐外来投资商给本区的第一人。

项目责任单位是指与投资项目引荐人或外来投资企业联系的、第一个获得项目信息的区直部门与单位。

项目承接服务个人是指全程为该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人员。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三产类项目奖励标准

引进三产类项目提取工作经费,以奖代补给项目责任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奖励给引荐人和承接服务人员。工作经费标准:凡引进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并于当年注册成立公司的,一次性提取3000元工作经费;凡引进水路运输等物流类及商贸类项目,并当年实现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按增值税1%、营业税5%提取工作经费。以奖代补的工作经费最低按1000元提取。

(二)引进工业类项目奖励标准

引进工业类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提取奖励资金,分别奖励给投资项目引荐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接服务个人等有功人员。

1、对投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对投资项目引荐人采取分段奖励。项目当年注册时,即按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项目竣工投产之后,再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档次给予奖励:(含首次奖励数)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的0.5‰一次性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6‰一次性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8‰一次性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一次性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一次性奖励;

(6)重大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一事一议。

2、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接服务个人的奖励

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提取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给项目责任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承接服务个人给予奖励。引进工业类项目工作经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作经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招商成本。

四、奖励方式

对项目引荐人即时奖励;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接服务个人在年度经济表彰大会上予以奖励。三产项目一次性提取工作经费。工业类项目分两期提取拨付:第一期在项目注册当年年终考核后按注册资金1‰提取,余下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提取奖励。

五、申报程序

引荐人提供信息,首先在大*区招商局填报招商信息登记表;项目落户后,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并附有资质的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咨询评估报告,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定后给予奖励;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引进项目的,在区招商局申报,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贡献由区招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由区财政局核拨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