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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制度

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堵塞税收收入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范围内出租私有房屋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区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个人,为房屋租赁业税收的纳税义务人。

将承租的房屋转手再租的,对转租人不征收房产税。

第四条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应税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形式的收入。同一出租人出租两处及两处以上房屋的,其收入应合并计算。

第五条出租房屋应依法缴纳下列税费: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六条个人出租房屋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据此征收税款。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但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贵池区个人出租房屋核定应纳税额的,一律按不同地段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为计税依据核定征收“税费”,不同地段具体租金标准以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租金为准。

第八条计税租金收入的计算公式为:计税租金收入=出租面积×每平方米计税租金。

第九条申报的租赁收入低于同地段的核定计税租金标准的,以核定的租金标准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

第十条池州市贵池区地方税务局对出租房屋实行税务登记管理。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必须在出租房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出租房屋的相关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出租房屋的税源登记档案,纳入微机管理。

第十一条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审核自营房屋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自营房屋纳税人必须出具房产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征管需要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必须与房产证、户口簿相吻合;证明夫妻关系的需出示结婚证。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一律按出租房屋核定征收“税费”。

第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每年不定期开展出租房屋税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对逾期未缴纳“税费”的个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出租人的住址、电话等有关信息资料,因承租人不能准确提供出租人有关信息资料,致使主管地税机关无法找到出租人的,由承租人依法缴纳有关税收。

第十四条主管地税机关需调取出租人身份信息、产权资料和经营情况的,*、房产、工商等部门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应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出租房屋的应纳地方各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或承租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人员有出租房屋行为的,应带头遵守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国家公务人员出租房屋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