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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教育费附加管理制度

教育局教育费附加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及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区教育费附加管理,提高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费附加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公办中小学及各类职业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资、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申报审核

第三条根据学校自有资金情况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教育费附加实行专项补助的拨款方式。

第四条教育费附加预算支出项目具体包括基本建设支出、维修改造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以及上级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学校应遵循实事求是、符合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条区教育局按普通高中30%、中等职业技术学校30%、义务教育阶段学校40%的分配办法拟定区直各学校的教育费附加分配方案;各镇(街道)教育组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占40%的基础上,自主拟定分配方案。

第六条每年10月由区、镇两级教育部门拟定分配方案,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再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项目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区教育费附加预算,在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使用教育费附加,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及时清理帐目,根据批准的经费预算,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年底并入单位决算一同上报区财政局、区教育局。

第九条教育费附加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的经费结余,经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用于学校的各项校改工作。

第十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及时报区教育局及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收回全部或部分教育费附加。

第十一条用教育费附加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归项目学校,必须纳入项目学校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区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项目学校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学校,由财政、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缓拨教育费附加、书面警告、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