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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者职业道德规范制度

教育者职业道德规范制度

全市教育工作者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理论,学习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

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全心全意投入教育工作;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钻研业务,练好基本功;关心集体,团结协作;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衣着整洁;自觉

遵守党纪国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全市普教系统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守下列十项规定。

一、不准以权谋利,不搞权钱交易,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私利。

二、不准兼职做生意,不得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兼职以获取报酬。

三、不能歧视、挖苦、讽刺、刁难、辱骂学生和家长,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四、不准搞有偿家教,不得以电话联系完全代替家访。

五、不准不布置作业,不准布置过量的家庭作业,不准不备课就上课,上课不能拖堂。

六、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家长索取礼物和“好处”。

七、不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以任何名义挥霍公款和用公款大吃大喝、讲排场、比阔气。

八、不准向学生推销未经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在学校发行或销售的书籍和学生用品,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

九、不准穿拖鞋和背心上课,不讲粗言脏语,不得在教学区抽烟。

十、不准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参与舞弊。不准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事情。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经教育劝告不改正者,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作出相应的处理。

1、违反第一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组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违反第二条,要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给予除名处理。

3、违反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的,当年不能评为学校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或教坛新秀。

4、违反第四条的,减发当年奖金,并当年干部年度考核不及格,当年不能评为学校级及其以上的先进工作者或教坛新秀。

5、违反第六条的,当年干部年度考核不及格,两年内不能评职称,不能升职。

6、违反第七条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责任人及组织者当年干部年度考核不及格,两年内不能评职称,不能升职。挥霍公款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7、违反第八条的,没收所有违规收入,或限期向学生退款,主要责任人减发当年奖金,并当年干部年度考核有及格。

8、违反第十条的,按照有关考试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要依照国家法律、党纪政纪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普教系统在职的教育工作者、退休后返聘工作的人员和民办、临时代课教师。

各县(市、区)教委(教育局)、乡镇教办和学校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解释归*市教育委员会。

各中师、进修学校、中专、中技和成人中专学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