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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制度

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与改革的决定》精神,保证《*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管理方案》的全面实施,大面积提高我市中小学的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原则与要求

(一)测评工作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是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单项测评与综合测评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形成性测评与终结性测评相结合的原则,四是自评与他评相结合原则。

(二)测评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进行,每年测评一次。县(市、区)教育局也要按照《*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质量管理方案》的要求及本《办法》制订好乡镇和各类初中、小学的教学目标,建立独立的评价体系,抓好每年一次的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及测评结果于学年结束前报市教育局。

(三)市级测评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公布,县(市、区)级测评结果向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中学、中心小学公布。

二、测评项目与测评方法

(一)教学管理

1、测评项目

(1)对上级教育管理部门有关教学及教学管理要求的了解情况。

(2)县(市、区)、乡镇、学校教学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健全情况。

(3)各类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制订与执行情况。

(4)县(市、区)、学校学期和学年教研计划的制订与实施情况。

(5)县(市、区)、乡镇、各级各类学校各学段、年级教学目标系统的建立情况。

(6)县(市、区)、乡镇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督查、指导情况。

(7)县(市、区)、乡镇教育管理部门、学校逐级实施的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情况。

(8)县(市、区)、乡镇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各级教学质量测评结果的统计、使用情况。

2、测评方法

(1)查阅县(市、区)教育局和部分乡镇、学校的有关档案资料。教学管理机构要求功能齐全,网络完整,活动经常;教学教研工作要求有学期、学年计划,有活动记录;学校对教学工作实行每学期一次的测评,县(市、区)、乡镇对下属单位的工作实行每学期一次的督查、指导,每年一次的测评。工作末开展或无案可查的不给分,已开展的按程度,分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打分,其中各档次单项分值比例是:好90~100%、较好80~90%、一般70~79%、较差69%以下。

(2)问卷调查。按程度(结果)打分。

(二)教学能力与水平

1、测评项目

(1)对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政策、法规的熟悉情况。

(2)对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的理解程度。

(3)教学基本功。

(4)课堂教学水平。

(5)教研能力。

2、测评方法

(1)抽考同级同类学校中部分领导,测评对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主管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的理解及掌握情况。

(2)在同级同类学校中抽考部分学校的教师,测评对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的理解情况。

(3)定期举行教学基本功、优质课、说课、课件制作等教学比赛,以测评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与水平。

(4)定期评选优秀教学论文、优秀教案、优秀艺术作品、优秀单元或学段水平测试题,测评教师的教研能力。

(三)教学质量

1、测评项目

(1)单元教学目标完成情况。

(2)各年级学生学力水平。

(3)初中毕业水平考试情况。

(4)初中升学考试情况。

(5)学生特长发展情况。

(6)学生巩固情况。

2、测评方法

(1)学生人数以学年初人数为基准进行教学质量测评,学籍有变更的要及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用市教育局编制的单元检测试题在全市同一类学校的同一学段、同一年级、同一科目中测评学生对单元教学目标的完成情况。

(3)在全市同一类学校的同一学段、同一年级、同一科目中进行学期或学年考试抽查,测评学生的学力水平。

(4)在全市初中毕业水平考试中测评学生的毕业水平。

(5)在全市初中升学考试中测评学校与县(市、区)的办学水平。

(6)在学生的各类竞赛中测评学生特长发展情况。

(7)从在学登记和小学入学与毕业人数、初中入学与毕业人数两个方面测评学生巩固情况。主要指标是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保留率和中小学的一年巩固率。

三、测评要素与权重

(1)测评项目列三大项十九小项,共300分。其中第一大项“教学管理”的第一项13分,第二项10分,第三项13分,第四项12分,第五项12分,第六项13分,第七项15分,第八项12分;第二大项“教学能力与水平”的5个小项各20分;第三大项“教学质量”的第二、四项各20分,其余小项各15分。

(2)对每一大项的评估无论小项增多或减少,大项总分值不变,小项分值在评估前作适当调整。

(3)小项的分值由小项评价的具体项目平均分配。

四、评奖项目

(一)教学工作优秀奖。奖励在测评中总成绩排前两名的市直学校、排名前三名的县(市、区)教育局、排前三名的县(市、区)重点中学。

(二)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优胜奖。奖励在毕业或升学考试中成绩排前10名的镇中心初中、排前10名的面上初中,排前10名的完全中学(职业技术学校)。

(三)教学工作进步奖。奖励在教学质量测评中成绩比上一年度提高两个或两个以上排名位置的市直学校、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重点中学。

五、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

(二)县(市、区)教育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县(市、区)的实施办法。

(三)市或县(市、区)组织的单项测评,获同一级别测评中最高成绩的单位,该项目满分,其余单位在同一单项的得分按所占项目测试最高成绩的比例计算得分。

(四)师生参加的各级各类竞赛,均按县(市、区)或学校教师、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名额;未经测评单位批准而人员缺额的,按足额人数计算平均分。

(五)对在市同一层面测评中成绩低于全市平均水平90%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总成绩排位倒数末位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主要领导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