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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县

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教育收费管理,根据中央、省、市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学校的应收费(学费、杂费、住宿费)应随收随缴,每学期收费后30天内将收取的应收费解缴到同级财政专户,县直学校缴入县财政专户;教育费附加按实际收取数全额缴交县教育局,由县教育统一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使用方案由县教育局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依据审批后的文件进行拨款。

第四条

中小学的代收代管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31号文)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代收代管费不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但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每学期将收支情况书面送每位学生家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各财政所应及时与收费学校结算收费款项,按发放中小学的收费票据进行清理、核查,并填写收费报表,分别报送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

第六条

学校收费缴存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按收费项目的用途,及时拨付各项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资金使用情况每学期结算一次,分别报县教育局、财政局。

第七条

学校收费票据按票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统一发至各学校,财政部门对票据使用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县教育局、县物价局对教育收费分春、秋两次进行专项检查。对截留、坐支、转移拨款用途,巧立名目乱收费,扩大收费标准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格按有关法规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处罚暂行规定》对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