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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我市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减少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经单位审核确认后,以个人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市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职职工。单位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经单位审核批准后,也可开立公务卡。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费、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支出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的条件及符合条件的发卡机构名单并对外公布,一年一定。市级预算单位在公布的名单中,自行选择一家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签订协议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完成财务报销业务。

第八条公务卡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公务卡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条未经市级预算单位的正式公文确认,公务卡银行不得与单位职工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单位职工个人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到银行开立公务卡。

第十一条市级预算单位有新增、调动和离退休职工,聘用及停止聘用相关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

第*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职工个人及时到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通知发卡行补办。

第十四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及报销

第十五条持卡人刷卡消费行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当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提现业务,透支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支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当月及时报销后再行支付。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财务部门的有效证明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公务消费额还款。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写专用报销审批单(由单位财务设计制定),附相应报销凭证,并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第二*条单位财务部门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职工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以报销。对不予以报销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自行还款。

第二十三条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与银行系统实行联网对接。对经预算单位内部审核同意报销的金额信息,由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纸质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一式两份)提交发卡行。

第二十四条报销资金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于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前,在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中生成授权支付令(支票)提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报销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另行开具支票通过其它相关账户转账结算。

第二十五条“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支付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发卡行根据“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或其它相关账户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到个人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七条若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须及时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其它相关账户办理资金退回。

第三十条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支付令号、日期、姓名、卡号和报销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出现预计公务支出超过发卡行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相关财经制度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上。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市级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制定和规范发卡行的准入条件,督促指导发卡行作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三)开发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公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指导,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发卡行和银联*分公司建立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三)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四)建立健全公务卡结算账目,逐笔记载公务卡转账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五)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市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公务卡推广使用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二)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规范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三)加强对各承办银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建立客户服务负责制。

(四)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接口,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五)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与预算单位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六)按照不低于《*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委托协议》规定的要求,为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业务和服务。

(七)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授信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账户余额变动实时短信提醒服务。

第三十六条银联*分公司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市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公务卡推广使用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二)优化公务卡交易网络,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公务卡信息系统平台,提高系统管理能力,创造整合公务卡信息的软、硬件条件。

第三十七条市级监察和审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负责对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市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和单位财务对公务卡消费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职工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