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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预案制度

粮食应急预案制度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建立粮食应急保障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确保市内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恐慌、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市级。即两个(含两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小麦、面粉及其制品、大米和食用油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市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本地区、本单位粮食应急供给的责任,各县粮食局、直属分局和市局直属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地方储备粮是稳定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本市粮食应急供给以地方储备粮吞吐等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市粮食局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总指挥。

成员单位为市粮食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及局直有关单位负责人。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调控科,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调控科科长担任。

(二)主要职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监测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方案;下达应急措施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指挥各县区各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随时向市政府和省粮食局报告事态变化;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命令。

(三)具体分工。总指挥: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供给的全面指挥。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供求、价格信息,维护粮食(原粮)流通秩序,组织落实粮源、调拨、加工、供应以及原粮数量、质量和原粮卫生安全。

(四)各县粮食局及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应急机构及其职责。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机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或本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市场监测和应急报告

(一)市场监测。以市粮食局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网络,通过全国粮油信息网等其它途径,了解和掌握全国及国际市场信息。加强对市内和全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监测网络的构成:

1、临颍、舞阳县粮食局、市局直属分局。

2、3个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10个较大的粮食储存企业。

3、4个较大型超市(各县、直属分局、市区各一个)。

4、6家重点粮食加工企业。

各县和市局直属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或本单位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的实时监测,并按照市粮食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

(二)应急报告。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造成面粉、大米、食油等主要粮油品种市场价格连续涨幅30%左右时,各县、各单位应立即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主要粮油品种脱销断档,零售价格异常波动的。

3、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时,立即做出评估和判断,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市以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落实应急措施。

(二)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落实、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主要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一)建立原粮应急保障网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完善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和充实市、县粮食储备,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要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市、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为粮食应急原粮供应首选保障单位。确保市或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指令后24小时将原粮陆续调往加工企业或指定供应点。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要保持必要的库存量,粮食收购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必要库存量;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的必要库存量;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掌握,在应急状态下,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为应急原粮次选保障单位。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执行应急粮油动用计划时,应急工作办公室要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运输工具及方向,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汇报。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由市粮食局与各县粮食局掌握、联系指定的6家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认定为市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必要时委托其他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三)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建立13个较大的省市县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或收储企业、4个较大型连锁超市、6家粮食加工企业为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同时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和城镇连锁超市以及农村连锁服务网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四)建立粮食应急调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提前规划确定好粮食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建立各粮食经营企业自备车为主的粮食运输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除启动应急调运网络外,必要时紧急调用社会汽车运输力量,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安全畅通。

(五)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加大对粮食市场监测力度,特别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实行粮食市场信息日报制度,全面掌握粮食储备、加工、调运、供应动态,及时将粮食应急处置情况报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各县粮食局及市局直属各单位要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畅通。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预防社会秩序混乱。出现粮食应急情况时,要召开新闻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并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做好宣传稳定工作。对采取应急措施以后,仍不能稳定市场,采取统一限价、统一配送、居民定量供应等其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

(七)各县粮食局和市局直属有关单位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储存、加工、运输、供应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应急指定粮食储存、加工、运输、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粮食购销存情况。加强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适时进行演练,培养一支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各县粮食局、直属分局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清算和应急能力恢复。市粮食局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的合理补偿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根据紧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增加收购,补充市级储备粮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三)奖励和处罚。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应急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性粮食事件,拒不执行本预案和粮食应急指令,在粮食储存、加工、供应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给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各县粮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市粮食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