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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加快我市“一主三化”进程,鼓励引进市外资金,推动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一)奖励范围

1、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必须是*3年9月1日以后在我市境内落户,并经依法批准设立为企业或用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不包括争取国家、省安排的政策性投资项目)。

2、引进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恩市政发[*3]37号)第二条所列鼓励类投资行业和领域的项目均可获得奖励。

(二)奖励对象

引进单个工业生产性项目投资在150万元以上、单个流通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及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开发领域项目或单个无偿资金援助项目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经济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引进人),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奖励标准

引进资金或项目后,工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引进无偿资金援助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或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

(二)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支付。

三、奖励申报程序

(一)引进资金或项目开始实施后,由引进人向市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填报《*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引进项目、资金的有关协议、合同、章程、营业执照、资金到位的有效凭证等。

(二)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引进人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奖励兑现

引进资金或项目,外来投资方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即可申请奖励,并按到位资金比例,陆续计算和兑现奖励资金。

五、附则

(一)引进人如涉及若干单位和个人,对主要的引进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其余的由该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的再分配。

(二)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从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