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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的界定权属奖励条例

科研成果的界定权属奖励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科研成果的管理,鼓励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使科学研究在“中心”的蓬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简称“中心”)职工。

第三条: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的界定

1、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是指具有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论文。

2、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的统计以第一、二作者为准。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界定

1、是已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已立项或指令的软、硬课题项目。有关部门是指“中心”、市规划局、省市科技局、自然科学基金会等相关部门。

2、是围绕以现代信息技术为规划管理服务而展开的相关软件开发工作。

3、国内外承包的软件开发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

1、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的奖励标准

⑴、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号)的学术刊物和核心科技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经申请获批准后,版面费可由单位负担,单位未出版面费的,奖励第一作者每篇800和500元,第二作者每篇奖励500和300元。

⑵、在国外正式期刊上用外文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⑶、在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书号的学术专著或编著每部奖励10000元。

2、科研项目的奖励标准

⑴、对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已立项的软或硬课题项目的科研组,将申请的科研经费单独列出,全部用于该课题研究。

⑵、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规划管理服务而展开的相关软件开发工作,经专家组评审后,按其效益奖励。

⑶、国内外承包的软件开发项目根据“中心”年度效益进行奖励。

第六条奖励办法:

1、课题组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属与分享,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中心”拥有该研究成果的51%的知识产权,课题组的项目负责人拥有该研究成果的9%加课题组人均百分比的知识产权,剩余的40%知识产权由科研组的其他人员按劳分配;“中心”拥有免费使用权利;“中心”和课题组都拥有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成果的权利,但是只能以“中心”的名义转让。转让所得的利润,当科研人员因正常原因调离“中心”而“中心”又未收购其知识产权的,原则上按知识产权的比例分红,当科研人员在“中心”工作,则由“中心”统一考虑。

2、课题组和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转化后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享,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参照上述第一款执行。

3、当科研人员因正常原因调离“中心”时,可申请由“中心”一次性买断该科研人员拥有该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或选择保留;当科研人员因非正常原因离开“中心”时,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中心”无偿收回。

第七条剽窃他人成果或以虚假材料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和奖励的,由“中心”撤消其奖励和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在年终评优秀、先进个人时,科研成果可作为考核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

第十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生效并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