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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制度

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扶贫到户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结合我县农村产业发展现状及信贷扶贫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到户贷款是针对当前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探索由财政直接对贫困农户或向金融机构补助贴息资金的一种运行和管理机制创新的信贷扶贫新模式。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运行模式

第三条坚持“六定”原则

1.定贷款对象。扶贫到户贷款的投放对象是有致富信心、有一定致富能力、诚实、守信的贫困农户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

2.定贷款投向。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发展状况,扶贫到户贷款主要投向烟、糖、桑、畜牧、返季蔬菜五大农业产业和新发展的有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以及其他种养殖业;

3.定贴息方向。财政只对发展生产的贷款项目贴息,其他非生产性项目不予贴息;

4.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视实际生产周期由信用社自主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5.定贴息标准。在贷款贴息期限内,对贷款对象进行贴息,贴息标准为2.58%/年;

6.定贷款利率。到户扶贫贷款利率按信用社现行到户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享受贴息,并由信用社将贴息资金直接兑现补贴到农户,逾期归还贷款的按非贴息利率收取。

第四条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

县、乡农村信用社根据县扶贫办和乡镇扶贫工作站推荐的申请贷款项目,自主放贷、回收。对有效益的项目可持续扶持。

第五条贷款条件

1.乡镇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

2.贷款农户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能保证按期还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放贷款: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

(2)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

(3)原贷款没有还清的农户;

(4)鳏寡孤独的五保户及类似于五保户的无劳动能力农户。

第六条扶贫到户贷款计划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根据每年上级安排的指标,结合县委、政府农业产业发展的目标,分解下达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第七条扶贫到户贷款的放贷规模

1.到户贷款。由乡镇农村信用社根据贫困户发展项目的需要和自身的信用度决定放贷规模,原则上最高不得超出2万元。特殊情况,超出2万元的,需经县扶贫办和县信用联社审批;

2.农业产业化企业项目贷款。放贷规模由县扶贫办和县信用联社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确定。

第八条实施扶贫到户贷款,可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种表册制作、办公用品购置、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宣传和培训等。安排对象主要是实施扶贫到户贷款的乡镇人民政府(含乡工作站)、县信用联社(含乡镇信用社)、县财政局(含乡财政所)、县扶贫办,具体数额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和工作经费指标以及各乡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第九条实行考核制度

对扶贫到户贷款工作高度重视,措施有力,贷款回收率达95%以上的乡镇,可增加下年度放贷指标,并给予一定的奖励;贷款回收率低于90%的,削减下年度放贷指标,不安排工作经费。同时,将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纳入县委“争先创优”扶贫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章扶贫到户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扶贫到户贷款项目的管理

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配合,对扶贫到户贷款项目的组织发动、操作运行、项目效益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

1.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属财政扶贫资金,严格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2.乡镇财政所、扶贫工作站、信用社要规范帐、表、册等相关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

3.扶贫到户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出现挪用、挤占、截留和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直接扶贫到户贷款操作程序

1.直接扶贫到户的贷款。由贷款户自愿到乡镇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自愿提出项目贷款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报乡镇扶贫工作站,乡镇扶贫工作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乡镇信用社;

2.乡镇信用社接到乡镇扶贫工作站推荐的农户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农户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并将情况告知乡镇扶贫工作站和贷款户;

3.乡镇扶贫工作站每月底将本乡镇审定推荐的项目和乡镇信用社评估、放贷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以前将上季度贷款发放和回收情况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与县信用联社核对后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扶贫办;

4.各乡镇信用社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以前将上季度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情况汇总报县信用联社;

5.县财政局按季度根据县扶贫办与县信用联社审核后的贷款发放情况,将贴息资金划拨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每季度初,根据乡镇信用社每个季度扶贫到户贷款应收回情况,计算出本季应付贴息资金,将贴息资金预拨到乡镇信用社,并按季度结算已还贷款贴息资金;

6.各乡镇信用社在回收贷款的同时,将贴息资金结算、兑现给贷款农户,完善相关手续并将贴息资金支付凭据(花名册)报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进行提款报帐。

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化企业项目贷款。由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县扶贫办审核后送县信用联社自主确定是否放贷。按期偿还贷款的,县财政局直接将贴息资金兑现给企业,逾期归还贷款的,不予贴息。

第四章县、乡、村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县扶贫办的职责

1.负责草拟扶贫到户贷款工作方案、编制扶贫到户贷款工作规划;

2.会同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向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提出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3.做好农业产业化企业及2万元以上贷款项目贷款申请的审查、核实、推荐工作;

4.抓好乡镇扶贫工作站业务培训,搞好协调服务;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扶贫信贷资金的检查、监督及审计工作;

6.搞好统计监测,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的职责

1.负责扶贫到户贴息资金的足额到位,按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分期拨付贴息资金;

2.会同县扶贫办、县信用联社向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提出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3.负责乡镇财政所的业务培训;

4.指导、检查和督促乡镇管好、用好扶贫到户贴息资金;

5.配合其他部门对扶贫到户贷款项目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县信用联社的职责

1.负责扶贫到户贷款本金的筹集,指导、督促乡镇信用社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2.按照上级下达我县贷款规模,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向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提出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3.负责乡镇信用社的业务培训;

4.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乡镇的资金使用情况;

5.提供所需的各类表册;

6.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统计工作;

7.配合其他部门对扶贫到户贷款项目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乡镇的职责

(一)乡镇政府的职责

1.加强对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扶贫到户贷款的政策机遇,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探索扶贫到户贷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2.组织村委会积极宣传扶贫到户贷款政策;

3.督促、指导乡镇工作站、财政所、信用社做好信贷资金发放、回收及管理工作;

4.结合我县计生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户、计生示范户在发展项目中给予倾斜。

5.对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在发展项目中给予倾斜。

(二)乡镇扶贫工作站的职责

1.编报乡镇到户贷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根据各村委会初审的项目贷款申请书,对各贷款项目申请认真做好申贷户贷前调查,并分类登记、审定、推荐;

3.协助信用社做好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管理;

4.检查扶贫到户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5.编报各种报表,收集、汇总、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三)乡镇财政所的职责

1.负责本乡镇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

2.按时、准确计算应付贴息金额,及时拨付给乡镇信用社;

3.规范和完善扶贫到户贴息资金支出凭据,按时与县财政局结算贴息资金,并进行提款报帐。

(四)乡镇信用社的职责

1.具体负责扶贫到户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2.具体负责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3.具体负责将扶贫到户贴息资金兑现给农户;

4.按时报送相关表册和统计资料。

(五)村委会职责

1.具体负责宣传扶贫到户贷款政策,组织发动本村群众参与党委政府提出的农业产业建设,组织贷款户成立产业协会,促进产业发展;

2.根据申请办理贷款证农户的收入和诚信情况对农户申请办理贷款证进行初审;

3.按照党委、政府发展农业产业的思路,对使用扶贫到户贷款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

4.督促、指导项目农户实施好项目,及时向上提供和反映相关信息;

5.协助信用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