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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工作通知

社保局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的工作通知

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根据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年龄界定

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际缴费、因故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随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缴费,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个人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用人单位退休人员超比例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问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企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所在单位在职职工比例超过0.35:1以上的,由单位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9%为退休人员继续缴费,缴费后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医疗待遇。退休人员超比例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按9%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