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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以我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我国境内及境外依法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收益税。收益税的征收对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连续数次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我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水平明显提高,工资收入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日益增多。因此,县政府决定,从下个月开始,依法对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依法应收尽收,缓解收支矛盾,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征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都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扣缴义务。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到地税部门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并按月申报,依法扣缴。

(一)做好税款代扣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所属干部、职工个人应税所得(工资内、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要登记造册,并将财政部门和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当期向干部、职工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及时进行合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按2000元执行。

(二)做好申报缴纳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并同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县地税局将在每月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提供未办理申报缴纳的单位名单,由县财政局暂停拨付其经费。

(三)建立健全相关台帐。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薄、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并自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