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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通知

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通知

为了优化石料税费征收管理环境,规范征收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产品税费统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品税费征收行为的通知》(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县石料税费集中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城县范围内依法从事石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纳入税费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标准

按3元/吨(按1公斤炸药爆破4吨石料,折算为1公斤炸药征收12元)集中征收。如遇石料市场价格上涨和下跌超过30%,则相应调整征收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从年3月1日8时起执行。

四、集中征收单位

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办负责对全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石料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费征收。

县内其它单位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年审、办证及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规费。

五、征收方法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石料的企业和个人税费集中征收实行预征税费方式。

(二)凡在城县范围内依法从事石料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年2月25日前到县税费征管办领取《购领证》。

(三)在县税费征管办预征税费后,由县税费征管办开具《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

(四)凭《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到火工产品审购部门申购火工产品。

六、其它事项

(一)高速公路、106国道改造、重点项目建设、乡村公益事业建设等所需火工产品,凭相关部门手续,报县税费征管办,经审核后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县属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工程在结算时必须经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必须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石料使用量和征收标准计征税费。石材企业和个人已预征的可列抵税费。

(三)县财政、建设、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在拨付相关的工程款时,必须经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审核后方可拨付。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必须根据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出具的《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的数量审批火工产品。县民爆公司凭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的审批意见和县税费征收管理办出具的《石料预缴税费证明单》组织供货。对不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储藏、转借、倒卖火工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由县公安局矿山治安管理大队予以严肃查处。

(四)对不严格执行“凭单审批”火工产品的单位,其漏缴的税费收入由该单位全额负担,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聚众闹事、围攻、冲击矿产品税费征管机构或暴力抗缴矿产品税费,扰乱公共秩序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矿产品税费征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从严打击和惩处。

(五)石料税费集中征收管理的其它规定仍按《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县矿产品税费集中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号)文件执行。本通知由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