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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办理管理办法

领导批示办理管理办法

一、办理范围

省、市、县领导批示由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的批示件,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由各科室承办的批示件,按本规定办理。

二、办理原则

领导批示件办理坚持“台账管理、分类督办、按时反馈”,做到及时、准确、保密。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误时、不误事。要准确领会领导批示精神,认真办理领导批示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列入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三、办理程序

(一)登记。县政府办公室建立统一的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台账,各承办单位、各科室也要建立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台账。在收到领导批示件后,当日对领导批示件进行台账登记编号。

(二)分类。根据领导批示事项的重要程度和紧急程度,将领导批示事项分为A、B、C三类:A类批示事项为特别重要或特别紧急事项;B类批示事项为重要或比较紧急事项;C类批示事项为一般性事项或日常事项。

(三)交办。在对领导批示件登记、分类后,按领导批示要求,及时转有关领导阅处或转交相关承办单位办理。需立项督办的,根据领导批示(指示)内容,明确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四)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件后要及时办理。对领导批示的事项要深入了解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立项督办件要严格责任,按照明确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抓紧办理,及时报送办理结果。

(五)督办。列为A类批示事项的,督办责任处室实行一日一督,急件务必当日办结。列为B类批示事项的,承办单位必须每周(有规定时限的按要求时限)上报进展情况,督办责任处室对上报的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整理,专题报告有关领导,以便领导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列为C类批示事项的,承办单位两周内(有规定时限的按要求时限)上报落实情况,督查室每月集中通报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督办责任处室对领导批示件办理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跟踪问效,及时催办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六)办结。对立项督办的领导批示件,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规定时限的按要求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反馈办理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说明理由并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对急件和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对于省、市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以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名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再由县政府办公室督办责任科室起草向省、市政府的回复报告,按办文程序审签后报省、市政府。对于县级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以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名义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再由县政府办公室督办责任科室向县级政府领导专题的报告。

(七)归档。领导批示件办理完毕后,由督办责任科室将领导批示件及有关材料交督查室存档。

四、办理要求

(一)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理领导批示件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办理。

(二)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力求事实清楚,意见明确,结论准确。

(三)县政府办公室对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对没有按程序办理不符合要求的,督办责任科室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县政府将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