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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破转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意见

停破转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意见

国有和城镇集体所有性质的关、停、破、转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人“病有所医”问题,我们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范围和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补助:

(一)原为旗内国有和城镇集体所有性质的关、停、破、转企业职工,在破产转制时,已办理退休手续,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原为旗内国有和城镇集体所有性质的关、停、破、转企业职工,并参加企业转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退休人员(含系统内合同制工人、临时工)。

(三)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补助标准

符合参保条件的关、停、破、转企业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5000元,并享受个人帐户及社会统筹待遇。

按照政府、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对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旗财政补助5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0%。

近几年符合上述条件的个别退休人员已经个人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也在享受补助范围,其补助部分,由社保局负责扣除历年个人帐户累计额后退给本人。

三、实施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必须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对无能力一次性缴费的退休人员可采取签订协议,从养老金中逐月代扣的办法。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旗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参保,也可以按照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当期政策参保,但不享受任何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