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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意见

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意见

为规范全市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加强村级计划生育队伍建设,逐步完善“乡聘村用、县管档案、财政供给”的管理体制,健全计划生育“村为主”的工作机制,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乡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规范》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建立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选拔聘用

(一)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是指经过县、乡两级计生部门聘用,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女性,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新聘年龄一般在35周岁左右;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作风正派,模范地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在群众中有威信;

4.了解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一般知识;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

(三)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选聘工作由县、乡两级共同负责。选聘时,由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政府统一选聘公告,公开选聘条件、方法、时间和程序,并负责报名登记和初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考试命题和考核标准。乡镇党委、政府根据考试考核成绩,研究确定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人选,并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进行初任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上岗证。

(五)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聘任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乡镇党委、政府考核称职的可重新续聘,续聘年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辞职或被解聘后,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党委、政府按程序聘用其他人员。

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职责义务

(一)自觉学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生殖健康知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自觉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教育和督促村(居)民计划生育,当好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员、服务员、信息员。

(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及时向乡镇计生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

(四)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制度。利用人口学校,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收集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辞职或被解聘时,应当向接任的管理人员交清相关手续。

三、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待遇报酬

(一)村级计划生育专干*6年报酬不少于2600元,此后逐年增加。也可根据行政村(社区)的规模和人口确定报酬。报酬由乡镇财政统一发放,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0元。

(二)实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报酬绩效制,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统一制定,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管理考核

(一)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辖区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教育培训和档案管理;乡镇计生部门负责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评定。

(二)乡镇计生部门要经常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度要对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三)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进行表彰:

1.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2.全面掌握全行政村(社区)育龄妇女生育情况,避孕节育情况,生殖健康情况,流动人口情况;

3.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四术”随访及时,避孕药具发放及时,宣传教育经常广泛),育龄群众满意;

4.各类计生台账及资料管理规范;

5.组织能力强,职能作用发挥好。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适时表彰优秀村级计划生育专干。

(四)对有以下行为或过失的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应当予以解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计划生育工作连续2年在本乡镇处于末位的;

2.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提供虚假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4.计划生育台账管理混乱的;

5.利用职权包庇子女、亲属超生的;

6.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