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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困难群体救助意见

关于困难群体救助意见

区直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在全面落实好中央、省、市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现行302元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市民政局规定不能保障的情形者不予保障。

(二)农村低保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现行215元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三)城市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太原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400元的户籍在我区城市居民可申请低保边缘户救助。

(四)一、二级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我区的城市居民中家庭收入较低、父母均年满50周岁,本人年满22周岁就业困难的一、二级城市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

(五)临时救助对象:有我区城市户籍且没有纳入城市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无生活来源的一、二级残疾人(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低于2万元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8元);因患重、特大病在申请政府医疗救助给予封顶线救助后仍然生活特殊困难者;因突发灾害造成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六)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参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救助金的一、二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返贫户,可申请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户救助标准:按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补助,并实行分类施保。

(二)农村低保户救助标准:按市民政局[2010]96号文件执行。

(三)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每人每季领取100元的救助金。

(四)一、二级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每人每月领取城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

(五)临时救助标准:没有纳入城市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无生活来源的一、二级残疾人(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低于2万元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8元),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救助;对因患重、特大疾病在申请政府医疗救助封顶线救助后仍然生活特殊困难者,给予每年1200元的救助;对突发灾害造成贫困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500—1000元的救助。

(六)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新农合、职工大病互助金报销或慈善、红十字及其它社会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最高不超过60%且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000元。因患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重型肝炎及并发症、器官移植、脑溢血(手术治疗)、心脏病(手术治疗)等重大疾病,给家庭造成极大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和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总支出大于年家庭总收入的,因患上述重病的因病返贫户,可按照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6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00元。未入院治疗,按照医嘱规定需长期使用某些固定药品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其病情、家庭经济情况,按买药单据个人实际负担部分进行救助,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50%,一年给予两次救助,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程序

(一)符合城市低保户条件的城市困难群众,每季度到所在社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市民政局规定的低保申请资料,经社区、街办(镇)、区民政局三级调查、审核、审批和公示后,给予城市低保待遇。

(二)符合农村低保户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到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市民政局规定的农村低保申请资料,经村委会、镇政府、区民政局三级调查、审议、审核、审批和公示后,给予农村低保待遇。

(三)符合城市边缘户条件的,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等证件及复印件;家庭中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要提供单位的收入证明和工资存折(卡)原件、复印件。经社区、街办(镇)调查、审核、审批、公示和民政局备案后,给予低保边缘户待遇。低保边缘户救助金由各街办(镇)通过银行发放到户。

(四)符合一、二级就业困难的城市残疾人生活救助金申请条件的,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原件、复印件,父母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经社区、街办(镇)、区民政局三级调查、审核、审批后,给予发放救助金。

(五)申请迎泽区临时救助的一、二级残疾人,重、特大病患者及因突发灾害造成困难的群众,办理迎泽区临时救助,直接到所在街办(镇)办理,各街办(镇)民政科(社会事务办)受理申请后,经社区(村)、街办(镇)调查、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临时救助金由各街办(镇)通过银行发放到户。

(六)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市政府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经街办(镇)审核后,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有关要求

(一)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政策公开、低保对象公开、救助金额公开的原则,要实行社区、街办(镇)、区三级公示,推进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社会救助金的当事人,要追究其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调查审核职责和应保不保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二)各级各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区民政局和各街办(镇)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社会救助办公室,指导、协调各项救助工作的开展,同时,各社区要在社区低保员具体承办的基础上,再确定一名社工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确保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顺利实施。

(三)要利用宣传单、宣传手册和公益广告栏等进行广泛宣传我区的低保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享受公平、公正的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