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关于整顿交易场所意见

关于整顿交易场所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精神,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形成各类交易场所规范有序发展的局面,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部署、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市政府是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风险处置及以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快速发展。

(四)坚持清理整顿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体系,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五)坚持稳妥推进的原则。妥善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职责分工

省政府已经成立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研究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检查各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日常工作,承担需省政府审批的交易所的材料审核、上报,牵头负责全省产权交易所的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负责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的沟通联系。

省服务业委牵头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日常监管,监督管理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

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对知识产权及专利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日常监管,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及专利交易。

省国资委负责对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省工商局负责对列入清理整顿名单的交易场所暂停办理年检,清理整顿结束后对验收合格的交易场所进行年检;对未按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年检,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为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交易场所信息,配合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调查统计工作。

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负责督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责令做好善后工作。

省委宣传部按照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有关要求,牵头负责对文化产权交易和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及日常监管。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行业或领域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监督管理各自行业或领域的交易场所,协助其他部门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市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四、清理整顿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清理整顿范围。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凡在我省注册登记或虽然没有登记注册但实际从事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及其他标准化合约类交易(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的各类交易场所,均在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之内。

(二)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1.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

2.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从事标准化合约交易的。

3.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

4.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

五、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一)确定名单。各市要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摸底调查,确定纳入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名单,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市上报的清理整顿名单进行核对、确认并反馈各市,作为各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依据。各市要对列入清理整顿名单的交易场所暂停办理工商年检,清理整顿合格后方可予以年检。

(二)明确责任。省领导小组按照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列入名单的交易场所确定负责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省直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牵头部门负责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总体工作,协助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业务规范和指导工作。

(三)全面自查。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指导列入清理整顿名单的交易场所针对管理制度、交易品种、交易模式、客户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四)综合检查。各市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检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交易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整改处置。对检查发现需进行整改的交易场所,要限期整改,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业务范围、新增交易品种和投资者。需暂停营业的,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安全防控;对应撤销的交易场所,各市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撤销的交易场所,要依法予以查处。

(六)结果确认。各市将完成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报省直牵头部门确认合格后,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备案。取得省领导小组备案回执后,各市方可通知相关工商部门予以办理工商手续。

各市对在名称中拟保留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前须征求省直牵头主管部门意见。省政府报请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后,决定是否批准。清理整顿期间,不批准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六、日常监管

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市要建立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体系,负责对本地区的交易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本次清理整顿中的牵头负责部门就是日常监管的责任部门,负责该交易场所的日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交易场所有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规范,同时报省领导小组。

对于拟新设立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须先办理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再经当地市政府审核并征求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经省政府报请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后,决定是否批准。对于拟新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在上报省政府之前,须按照中宣发〔2011〕49号文件有关要求,完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其他有行业管理办法的交易所审批,也须先履行行业审批,再报请省政府和国家部际联席会议。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交易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七、风险处置

各市政府是各类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市要针对交易场所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存在的群体性风险隐患逐一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维稳工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对发现重大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隐患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省领导小组。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和投资者动态,提前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周密部署。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做好清理整顿政策的解释工作,做好正面引导,确保社会稳定。各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联合行动,综合整顿。各级金融、工商、服务业、知识产权、国资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清理整顿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妥善处理。建立并完善信息通报等各项工作制度,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清理整顿期间,省领导小组要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实地检查和指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强指导,规范发展。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平交易,规范经营,在规范的基础上,实现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