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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思考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思考

摘要: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积极意义。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日益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仍旧是困扰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阻碍。有鉴于此,文章在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弊端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从纳税义务人、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纳税期限等方面对社会保障税进行了初步设计。

关键词:社会保障资金 社会保障税 税制设计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为人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普遍的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人们迫切的希望国家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自己的生活提供更多的帮助。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多少的,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并不充裕,尤其是养老保险资金存在很大的缺口,虽然说加大政府的财政拨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问题,但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完全依赖政府的财政拨款毫无疑问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结合世界上各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唯一有效途径。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弊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家庭规模小型化、人口老龄化等社会发展现状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缴费方式社会覆盖面较窄,筹集标准不统一、管理体制政出多门、缺乏法律依据、监督管理不利等问题,具体如下:

1.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并未颁布《社会保障法》,在实践中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资金收支、公民权益、法律责任等都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为参照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全走上法制化道路。立法工作的滞后使得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往往显得刚性不足,对于那些逃避社会保障费的行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处罚,进而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日趋困难,收支缺口也逐年加大。

2.社会保障费覆盖面较窄。

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筹集范围来看,参与社会保障的单位仍旧是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为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多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一现状和社会保障的社会性是相矛盾的,难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出社会保障的规模性效应。导致社会保障费覆盖面较窄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社会保障的综合缴费率过高。以企业为例,当前我国企业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占据职工工资总额的20%左右,远远的超过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保障费率的界限;二是法律法规的缺失。在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执法人员对于那些逃避社会保障费的行为无可奈何,只能眼睁睁的看着部分企业为了获取更大利益置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3.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缺乏公平性。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案例》是为了使各地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收缴社会保障基金,这固然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同时也导致了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如此当人口的流动性较大时,往往会因为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的不同而无法合并续保,对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造成了极大阻碍。

二、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1.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

税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的特征,以法律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那么毫无疑问能够明确的对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使得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存在很强的刚性,在法律的支撑下,每一个社会公民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持续稳定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而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下,之前那些逃避社会保障费的行为也必将大为减少。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普遍征收和稳定性的必然要求。此外,将各种不同的社会保障费用统一为社会保障税,税率较之以往必将有一定的降低空间,如此更容易被纳税人接受,提高纳税人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积极性。

2.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当前我国的个人社会保障权益和个人的身份是有着密切关系的,并因身份的不同形成严重的不平等格局例如国有单位职工和非国有单位职工社会保障存在很大的区别;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存在很大的区别等。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则能够确保以税法的形式对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社会保障进行统一规范,真正实现在同一比例下“多收入者多缴,少收入者少缴”的社会保障负担纵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负担一致”的横向公平。更为重要的是,统一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消除当前地区社会保障费征缴不公平现象,对于流动人口可以实现合并续保,进而形成一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3.有利于社会保障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费种类繁多,相关的监督机构职责普遍存在交叉重复现象,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对社会保障监督约束机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即意味着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一方面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比较了解,有着过硬的征收机制和征收队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税的顺利征收;另一方面对社会保障费用进行统一之后只需要在税收部门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即可实现对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其次是由专门的结构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能够有效的避免当前社会保障资金挪用浪费严重问题,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运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最后是规范化、专业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对于实现结余资金的保值、增值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1.开征社会保障税并不是加重纳税人的负担。

社会保障税属于权利税的一种,缴纳了社会保障税款即意味着取得了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因此和一般税种的开征不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政府将承担社会保障的无限责任。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仍旧处于较低水平,这也意味着开征社会保障税并不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政府的财政投入仍旧是社会保障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例如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确定是以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为基础进行确定的,再加上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意味着社会保障资金征缴范围的扩大,因此税率将会出现不升反降的现象,这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有利无弊的。

2.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重要保证。

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是毋庸置疑的,对此从每年的财政预算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可以看出来,无论是增加就业补助资金还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都是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重视的重要体现。而这也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证。在政府的引导下,可以确保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始终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3.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济基础。

实施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分析世界上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我们不难发现主要以发达国家为主,究其原因就在于发达国家经济水平较高,社会保障资金充沛,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支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虽然说社会贫富差距仍旧在不断扩大,但是人们收入的增长是普遍存在的,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和个人已经能够负担其社会保障税的税负了,因此这个时候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的,拥有充足的税源。

4.财税部门的通力协作是开展社会保障税的行政基础。

我国税务机关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征管系统和经验丰富的执法工作人员,这就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奠定了良好的行政基础。例如税务部门掌握了丰富的企业财务信息,因此在征收其他税种时可以一起征收社会保障税,以此来降低社会保障税的逃税几率;具体到乡镇的税务机构设置形成了一套遍布全国的财务机构,使得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不会出现遗漏等。

四、社会保障税设计

在顺应国情、循序渐进、共同承担、兼顾税收公平与效率、负担与受益相对应,权力与义务相统一、普遍性与公平性相结合、权力制衡原则的基础上,笔者从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等角度对社会保障税进行了设计,具体如下:

1.纳税主体。

社会保障税纳税主体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大数法则”,征收范围越大,社会保障功能越强,因此社会保障税纳税主体的覆盖范围应当以宽为宜,对此笔者建议纳税主体应当包括以下单位和个人:首先是国家机关及各企事业单位、国家公务人员、实行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次是企业员工。值得注意的,之前各种中小型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等一直游离在社会保障费征缴范围之外,而这些企业近年来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因此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税征收范围内是必要且重要的;然后是愿意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失业者;最后是县市人均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的农业人员。

2.课税对象。

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当前所实行的社会保障费征缴政策,笔者认为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应当为纳税主体的工资薪金收入或者实际收入。具体而言,对于国家机关及各企事业单位、国家公务人员、实行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课税对象应当是其在一定时间内从单位获取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对于中小型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课税对象是其在一定时间的营业总额。当然,也可以按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计税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对于农民来说,由于其收入主要依赖于农业生产活动,因此可以根据其耕地面积的大小直接确定社会保障税额。

3.税率。

税率设计是社会保障税设计的关键环节,较高的税率难以激发纳税主体的交税热情,最终无法正常的征收社会保障税,较低的税率则会导致社会保障资金得不到保证,因此合理的税率设计是社会保障税正常运作的主要因素。对此笔者认为在税率模式的选择上可以按照各税目制定税率,以此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避免隔离资金搅在一起难以管理问题的出现;在税率形式上可以采取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的形式,例如对于收入稳定的纳税主体可以采用比例税率,对于收入存在很大波动的纳税主体可以采用定额税率。

4.纳税期限。

对于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笔者认为就收入较为稳定的职工或者企业而言,可以采用按月征收的方式,就收入波动性很大的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民而言,可以采用按年征收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按月预缴的方式。对于社会保障税的纳税期限的灵活调整上,以7到10天为最佳,例如企业和职工在月份结束后的7天之内想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等,以此来保证社会保障税征收的统一性,提高税收的征收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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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少庆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财政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