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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教学论文:国内法制史教育变革探究

法制史教学论文:国内法制史教育变革探究

本文作者:方勇作者单位:梧州学院

教学理念的转变

一方面,当今在各高校,部门法学属于法学课程里的显学,然而,各部门法的学生普遍都缺乏一种以历史的高度、宏观的角度看待现今法律制度的能力。这就需要以中国法制史来弥补。因为从学科性质上来说,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学基础理论课,本学科的基本要求在于通过学习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梳理归类,进而深刻理解中国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达到为学生学习各个部门法奠定理论基础的目的,使学生能够站在历史的高度去看待部门法,提高法学教学的整体水平。另一方面,从历史的连续性来看,当今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都来源于历史,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对于现代社会虽然无直接的实用价值,但却可以给人以启示和智慧。古今中国法制虽有巨大差异,但是中国人固有的行为模式、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并不因为纸面上法律条文的变化而完全变化。古代的许多习惯、法律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影响。正如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3]学习中国法制史,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现在。因此,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必须转变教学理念,变被动为主动,如此才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以教促学,教学相长的目的。

教学方法的多元

如前所述,目前大多数教师在讲授中国法制史时多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学生在课堂上只是被动的听众,完全陷入一种被动的接受过程,无法有效汲取老师所讲授的内容,教学效果可想而知了。因此,可以根据教学内容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如专题式讲授法、案例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实践式教学法等。第一,专题式讲授法。传统的教学内容以历史朝代的更替为线,每一朝代里面的内容大多相似,客观上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混淆。因此,笔者建议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革新,既要加强学生对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纵向性把握,也要让其明了各个法律制度的横向性发展,纵横结合,才能让学生记忆更加精准,理解更为深刻。具体做法是:在课堂讲授过程中,首先,宏观性地概述朝代法制的基本内容;其次,对于学生容易理解的内容略讲,而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精讲;再次,在讲述某一法律制度时,可以结合同类知识,对其纵向的演变、横向的影响进行专题讲授,争取达到点、面结合。第二,案例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19世纪7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4]。其做法是在前一次课结束后,教师布置学生应复习的案例,通过课下查阅资料做好准备。上课时围绕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与同学和老师进行交流和讨论。讨论结束后,由老师进行总结和点评,从而有效地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提高学习兴趣的目的。这是一种互动式的教学模式,目前在有些高校的部门法教学中已经开始运用。这样一种教学方式完全可以运用到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来,不但能够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能够加强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互动关系,更能够使学生更为深刻地理解古代法律制度。同时,典籍中载有大量古代的司法案例,通过对其分析讨论,学生还可以与当今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明其优劣,为现代法制建设服务。第三,实践式教学法。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与研究之所以具有向现代中国法学及制度优化提供学术智慧的可能,在于中国现代问题与诸多法律传统息息相关,传统社会某一法律问题所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方法有可能作为我们解决当下类似问题的借鉴。尽管如此,但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在当下却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即与法科学生以后将要从事的司法实际工作基本脱节的问题。为解决此问题,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实践式教学法,利用学校与法院、检察院的合作关系,经常带学生去法院、检察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实践,了解社会上经常出现的问题,思考解决的办法,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的革新

传统的教学内容存在着内容重复,仅满足于点到即止的问题,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既不得要领,又感觉枯燥。在当前课时大幅“缩水”,学以致用的时代,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必须予以革新。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以尝试。第一,教学内容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在一些国家,司考已经成为法律教育的指挥棒,大多数学生只对司考要考的课程感兴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除非教师特别有魅力,否则课堂上就是门可罗雀了,上课对学生和教师来说都是一种折磨。”[5]中国法制史作为司法考试必考科目之一,其内容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特别是对于知识点的选取,一定要做到有的放矢。第二,教学内容应与地方法制史或民族法制史相结合。笔者认为在讲授中国法制史时,为使教学内容生动起来,还可以结合当地史事,添加一些特色鲜明的地方法制史;在少数民族地区,还可增加一些民族法制史以及区域法制史的内容。这既是提高教学效果的手段,也是把法制史学界的前沿性研究与教学结合的很好途径。第三,教学内容应与历史学课程相整合。从学科分类来说,中国法制史与历史学分属不同的学科,各有其不同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因此,教学内容会有较大的差异。但二者也有很多的交叉内容。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不应忘记,“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文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思想因素”。因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是当时社会生活的整体折射”[6]。笔者在开始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时,经常会有学生反映其在学习这些法律制度时感到非常迷茫,因为他们对这些法律制度所处时代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不熟悉,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对他们来说感觉非常突兀。因此,笔者建议,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上,应与中国古代史以及近现代史的内容进行整合,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提高法科学生的人文素养。第四,“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前已述及,在目前大多高校的法制史课程教学中师资力量呈现出两种极端。为避免这种现象,笔者建议,一是培养更多专业的法制史教师或招聘更多科班出身的法制史教师,二是培养“双师型”教师。前者是各高校师资力量的投入,视各高校的政策而定,笔者在此不作过多评论;而后者则是非常切实可行的。